第三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综述(2014年)

时间:2014-11-27 14:37  来源:未知   作者:规源小编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主 办: 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 承 办: 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 2014年11月7日美国洛杉矶市 11月7日,由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承

         主  办: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

        承  办: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

        2014年11月7日美国•洛杉矶市

 

    11月7日,由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三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在美国洛杉矶市隆重举行。这是中美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的老牌重镇——加州伯克利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连续第三年携手业界新锐——洛杉矶洛约拉大学举办高峰论坛。论坛就中美两国共同关心的知识产权议题展开了深入地研讨,是中美知识产权学界年度举行、轮流承办的学术盛会,为中美知识产权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打造了又一个高端平台。

    参加论坛的有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加州地区法院、哈佛大学、加州伯克利大学、洛杉矶洛约拉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耶鲁大学、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德雷克大学、圣克拉拉大学、NBC 环球集团和Arnold & Porter、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奥睿(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温斯顿(Winston & Strawn)等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南台科技大学等单位的80余位知识产权法学者、专家、法官、律师。

    论坛全程为期一天,由开闭幕式和专题讨论三部分组成。开幕式由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宋海燕(Seagull Song)教授主持。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院长Victor Gold教授首先代表承办方致欢迎辞,随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法学院刘春田教授、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律与科技中心主任、法学院Robert Merges教授代表联合主办方分别致辞,共同表达了对论坛的期待以及类似研讨对于推动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不断深入的重要意义。

    在专题讨论部分,论坛围绕中美知识产权界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先后设置了“中国及美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娱乐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专利与商业秘密”、“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策略”等5个专题,并在午餐时间在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Robert Merges教授的主持下,邀请美国加州地区法院法官Hon. Judge Andrew J. Guilford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总共7位主持人,26位演讲人参加了专题研讨。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国及美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在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刚律师的主持下,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David Nimmer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刘春田教授、美国国家版权局Maria Strong女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先生、Arnold & Port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onald Johnston律师分别就中美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发言:

    1、有关著作权法历史的观察与未来的展望。David Nimmer教授通过对美国著作权法历史的回顾,展示了技术革新对著作权法制变迁的影响,进而分析了中国著作权法发展过程当中的问题,并就著作权法的下一步走向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2、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刘春田教授介绍了中国著作权第三次修订的基本情况,认为中国著作权法修改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这部法律如何走向现代化的问题。中国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中还有很多问题,但著作权法仍然需要从基础做起,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如何自身完成体系化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乃至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相融合实现体系化。著作权法修改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思路,抓住最根本的问题进行改革,使之从印刷技术时代升级到数字技术时代。

    3、美国版权法的评论。Maria Strong女士介绍了美国国家版权局为版权法的修改升级所做出的努力,以及美国国会对相关呼吁的响应和听证会的相关情况,并着重介绍了国家版权局围绕孤儿作品、追续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所发布的报告和完成的研究。

    4、数字环境下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刘平先生首先介绍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构成、管理范围、管理技术、维权经验等基本情况,并围绕数字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分析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扮演的特殊作用及发展前景。

    5、内容与信息技术著作权保护的新进展。Ronald Johnston律师围绕“ABC v. Aereo”、“Oracle v. Google”等最新判例,探讨了内容与信息技术著作权保护的边界,着重分析了计算机程序代码、DNA代码、计算机程序流程图、DNA流程图等特定对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二、娱乐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的Jay Dougherty教授主持了本专题的讨论,NBC环球集团高级副总裁Stacey Byrnes女士、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宋海燕(Seagull Song)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郭禾教授、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Mary LaFrance教授先后就中美娱乐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发表了演讲:

    1、公开权的政策考量。Stacey Byrnes女士分析了公开权的性质、权利主体、可继承性、准据法、与表达自由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并结合“Winter v. DC Comics ”、“Hart v. EA ”、“Keller v. EA”、“Sarver v. The Hurt Locker LLC”、“Noriega v. Activision”等判例做了进一步解读。

    2、“真人秀”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宋海燕(Seagull Song)教授从比较法的视角,围绕“真人秀的概念”、“真人秀的可著作权性”、“各国对真人秀的判断标准”三个方面,结合新西兰、英国、荷兰、巴西、美国、法国、中国的判例或争议,分析了真人秀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认为真人秀节目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在侵权判定时可以采用抽象测试法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3、电子游戏的法律保护。郭禾教授从“电子游戏的种类”、“电子游戏与作品的关系”、“单用户游戏的盗版问题”、“网络游戏的私服”、“网络游戏的外挂”、“电子游戏激活码”等6个方面出发,对电子游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析。

    4、表演者权的未来。Mary LaFrance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中国等国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随后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试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表演者”、“表演者人身权”、“表演者财产权”、“公开表演”的界定,分析了表演者与录制者所享有的专有权的冲突及调和。

    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德雷克大学法学院Peter Yu(余家明)教授担任本专题的主持人,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Karl Manheim教授、Jeffery Atik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罗莉教授围绕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问题先后作了发言:

    1、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听证。Karl Manheim教授介绍了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行政法院所扮演的角色、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比较、专利局内部所承担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功能以及美国新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授权后的复审程序、商业方法专利过渡期复审程序、双方复审程序、单方复审程序、申请人调查程序、补充审查程序等措施。

    2、欧盟统一专利法院。Jeffery Atik教授分析了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成立后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例如,欧盟专利的类型、专利文件的翻译、专利法院的内部结构、专利法院的管辖权、与欧盟法院的关系等。

    3、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与运行的思考。罗莉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从知识产权法院的架构、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等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行了评价,认为其并未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官的遴选和培训、技术专家的地位、知识产权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面临的问题。

    四、专利与商业秘密

    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Robert Merges教授、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理事长尹新天先生、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高级顾问、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Colleen V. Chien(钱为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William Fisher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围绕专利或商业秘密法中的相关问题分别作了演讲:

    1、美国专利有效性的新变化。Robert Merges教授指出美国专利有效性的决定权正快速地由法院转移到专利局,这是一种“静默和谐”(quiet harmonization)的形式,并认为这种转向更为经济、更为高效、更加专业,值得肯定。

    2、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三角关系。尹新天先生梳理了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技术、被控侵权技术、现有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当专利技术的权利范围大于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的范围之和时,才能有效避免三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3、第五次中美创新对话的成果。Colleen V. Chien(钱为徳)教授介绍了2014年7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五次中美创新对话的主要情况,对话由中国科技部万钢部长与美国总统科技助理、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John Holdren 博士共同主持,双方与会代表围绕跨部门创新政策的实践与挑战、通过政府财政及其它激励措施支持创新的经验与最佳实践、营造生物制药创新与合作的生态体系、城镇化进程中的智能基础设施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

    4、依FRAND原则确定SEP使用费的司法救济。张平教授首先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解决思路,随后以“华为诉IDC案”为例,认为中国法院将则FRAND原则视为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一种限制,法院直接适用FRAND原则裁判许可费之争,体现了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鼓励科技创新等众多利益平衡中的睿智决断力。

    5、Actavis案所引发的对反向支付协议的思考。William Fisher教授以“FTC v. Actavis”案为切入,讨论了药品专利诉讼中“反向支付协议”(Reverse-Payment Settlements)的相关问题,并以大量的数据分析了反向支付协议对药品研发、公共利益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寻求的解决方案。

    6、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黄武双教授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司法保护中的关注点”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

    五、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策略

    与前四个专题不同,本专题采用了嘉宾自由发言的形式。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Robert Merges教授担任主持人,美国专利商标局高级顾问Mark Cohen(柯恒)先生、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教授、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Marketa Trimble教授、北京化工大学余俊副教授、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Kurtz律师、奥睿(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铮女士、温斯顿(Winston & Straw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avid Wang(王大卫)律师担任发言嘉宾。嘉宾们在Robert Merges教授的提问下,围绕“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手信息的获取”、“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知识产权协定的修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在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宋海燕(Seagull Song)教授的主持下,论坛进入了尾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法学院刘春田教授、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Justin Hughes教授、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律与科技中心主任、法学院Robert Merges教授在闭幕仪式上分别代表三个联合主办方,对全天的会议进行了总结和感谢,并确定“第四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由加州伯克利大学承办。

    整个论坛有专题报告,有自由讨论,有陈述,有交锋,语言虽不同,交流无障碍。现场气氛热烈友好,讨论问题坦诚开放,思路活跃,形式自由,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学术性强。与会的中美知识产权代表均表示,召开这样的论坛,既增长了见闻,又砥砺了学术,还增进了友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为重要、最富活力和最具潜力的双边关系之一,  知识产权关系又一直是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关注、最棘手的议题之一,因而拓宽中美知识产权交流范围,丰富中美知识产权交流形式,健全中美知识产权交流机制,对于中美之间增加信任,减少分歧,深化合作显得格外重要。为此,坐落在太平洋两岸的加州伯克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洛杉矶洛约拉大学强强联合,携手并进,共同主办了“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由三所大学轮流承办,年度举行,从而不仅强化了两国教育学术界的交流合作,而且也为中美官方合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辅助补充,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建设注入了来自知识产权界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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