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的法学研究,促进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五型社会”)的法治建设,促进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拟定于2011年8月6日至9日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召开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联合举办,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首次通知如下: 2.风险社会意识与风险防范原则; 3.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的法理; 4.生态安全和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对策研究; 5.防治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水旱灾等自然灾害风险的法制建设; 6.防治放射性法律(核污染)、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环境风险的法制建设; 7.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土地退化(包括土地沙化、石漠化等)、湿地破坏等风险的法制建设; 8.防治生物多样性减少、物种灭绝等生态风险的法制建设; 9.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特别是生态恢复整治的法律制度; 10.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制度; 11.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 12.外国的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制建设; 13.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制建设的国际合作问题;
14.中外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事故(事件)案件的典型分析,特别是对近来发生的2011年日本大地震,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2010年墨西哥湾油污事件、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起火污染事件,2005年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事件,2007年太湖蓝藻水污事件,2010年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事件,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等事件事故的典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