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刑法学命题与最新立法司法和学界动态的直接关联性不大,试题考查的主要是刑法学科中的一些基础内容。这一方面是与刑法学现在发展到刑法教义学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刑法教义学中基本概念和具体制度背后的刑事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相隔得有点远。虽如此,现今刑法学科目试题命制还是会有一道学界热议的刑事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且考查的其他基本概念和具体制度也会与刑事理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透过学界热议的刑事理论去扑捉刑事教义学中的具体考点考题是人大法学考研考前进行押题预测的一个重要视角和方法。 刑法总论的学术推进 (一)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
晚近以来,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的关系成为我国刑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个研究热点的形成,既与社会公众和司法实践对刑法提出的功能性要求密切相关,也得益于中外两位刑法学大家——储槐植先生和罗克辛先生——原创性思想的理论辐射。1989年,储槐植先生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5]而罗克辛教授则在1970年发表了著名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演讲,倡导建立刑事政策导向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2010年,罗克辛关于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关系问题的两篇演讲报告被译成中文公开出版。[6]以此为契机,我国学者围绕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论题展开:
劳东燕梳理了德国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关系的历史,比较了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的两种关系模式,并主张我国刑法理论要考虑将刑事政策纳入刑法体系之中来进行研究。[7]陈兴良一方面认为我国刑法需要站稳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扎紧形式法治的篱笆,另一方面也承认刑法教义学需要将刑事政策纳入到体系框架内,从而使刑法不仅成为消极的人权保障的工具,而且还成为积极的实现正义的武器。[8]孙国祥主张将刑事政策融入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进一步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同时将刑事政策的功能发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9]可见,在肯定刑法教义学需要与刑事政策相融合这一点上,上述学者具有基本共识。 刑法分论的理论发展
在刑法理论中,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各有特色。陈兴良教授曾经用山色之别来加以比喻,“刑法总论是基础性理论,正如同天门山雄浑的山体,安卧于大地,以其雄浑令人震撼。而刑法各论则是延展性理论,正如同袁家界神奇的山峰,挺拔在云端,以其秀美使人陶醉。刑法总论的理论一体性如同盘踞的山体,刑法分论的个罪独立性宛若林立的山峰,同样令人向往。”[64]但是,回顾1997年以来的近二十年的研究历程,就实际成果来看,我国学界在刑法分论方面的理论特色表现得并不明显,在整体的学术水平上要弱于总论部分。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分则规范的立法,常常是“法与时转”的产物,规范目的附着在本身就处在剧烈变动之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往往难以精确提炼规范要素的含义,进而发展出有普遍解释力的、稳定的学说模型。此外,关于分则条文的司法解释的频繁出台,为大量本来有待探讨的疑难问题统一规定了标准答案,使得一些争论未及深入就偃旗息鼓,加之实务工作者对司法解释的路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窒息了刑法分论的学术争鸣和探讨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