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应对:排污权交易抑或碳税

时间:2014-11-26 22:50  来源:未知   作者:曹明德 王慧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内容摘要:不管从环境问题管理的理论来看,还是从环境问题管理的经验来看,市场机制相对于命令控制而言,更加适宜作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作为市场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和碳税如今成为各

内容摘要:不管从环境问题管理的理论来看,还是从环境问题管理的经验来看,市场机制相对于命令控制而言,更加适宜作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作为市场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和碳税如今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选项,但是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
 
 
关键词:气候变化,命令控制,排污权交易,碳税
 
全球气候变化无疑是全世界所面临的最大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不仅会对人体健康、水资源分布、生态系统等带来直接的损害,而且会对工业、农业、人居环境以及社会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可见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和自然灾害已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①]今天,各国不再纠缠于气候变化问题是否科学,而是不断探索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机制。从各国意欲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特别是碳排放的法律机制之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采取传统的命令控制规制措施,比如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二是采取排污总量受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采取针对碳排放进行征税的碳税。迫于国内外的压力,我国非常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②]为了进一步减缓气候变化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抑或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抑或碳税?
 
一、从命令控制到市场机制
 
从国内外环境管理者应对环境危机的经验来看,环境管理者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所采取的策略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使用传统的命令控制性规制措施,二是逐渐将市场机制纳入环境规制手段之中。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以环境法所规定的最佳可得技术(BAT)为代表,而作为环境规制手段的市场机制则包括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等制度。
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在20世纪60年末和20世纪70年代初获得了较大的成功,作为第一代环境保护策略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在政府对环境规制较为关注的早期阶段,就政治家和其它决策者而言,认为只有少数污染问题失去了控制,而且这些问题在短期内可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污染‘控制战争’就可以‘解决’,这样的想法或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根据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多年的研究来看,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的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在BAT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③]第一,由于忽视了各种工厂和产业之间的消减污染成本差异和忽视污染效果的区域变化,统一的BAT每年耗费的资金过多。第二,BAT控制要求对于新产品和新生产流程构成与其不称的惩罚。由于新污染源没有倒闭的风险,BAT一般会对其施加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标准。与此同时,为了获得行政许可,新工厂和新产品必须面临法律上的诸多繁文缛节;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程序的拖延无法激励新的投资。相反,现存污染源可以凭借程序拖延法律相关规定。同时,因为极具生产力和盈利的产业能够承受更加严格的控制,BAT对其施加了不成比例的负担。这种规制策略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④]第三,BAT可以确保采用现有的污染控制技术。然而,它无法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使得人们开发新的环境友好的规制策略,却从事实上阻碍这一策略的发展。[⑤]第四,BAT在涉及控制技术针对万计的污染源是否具有可行性时,需要集中解决与此相关的复杂的科学、工程和经济难题。这一决策流程对管理者施加了大量的信息收集成本责任。鉴于遵守规则所带来的高昂成本以及规制规则所带来的潜在收益,对于工厂而言,冒险违法排污比遵守相关的规则更加有利。[⑥]第五,BAT规制策略与理智的优先处置事项不相符合。仅仅完全规制那些恰好属于管理议程中的污染物,或许会使得管理机构无法合理地解决那些后来被科学证据证明属于极端严重的环境问题。BAT还容易加剧管理机构的惰性。鉴于按照BAT策略对于某一既定物质“全或无”规制需要巨额的管理成本和遵守成本,鉴于对资源有限性的认识,管理机构往往会限制管理其规制议程中欲规制物质的数目。[⑦]总之,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导致高昂的遵守成本并对新投资造成的惩诫,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浪费。
正是由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局限,各国越来越多地注重使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比如美国政府使用大约100多种经济激励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理论上,市场机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设计良好的市场机制实现“战略双赢”,即一方面确保无数的市场主体实现各自的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实现社会预期的环境目标。第二,市场机制具有经济效率优势(cost-effectiveness)和技术革新(technological innovation)优势,[⑧]前者是指企业能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后者是指市场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进而削减污染排放。第三,市场机制减轻政府在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下本应承担的信息收集负担。第四,市场机制有时可以为环境项目获得收入,比如环境税制度便是如此。第五,市场机制有助于纠正现行体制的一个最大缺陷:环保机构无法及时有效地执行法规,[⑨]比如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为有效监督和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激励,因为环保机构可以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得收入。第六,市场机制有助于制定合理的优先顺位,我们面临的环境风险本质上是极其复杂多变的,我们管理这些风险的政策必须设定明智的优先顺位,将改善环境品质的资源加以最大化使用,鼓励环境友好技术,并避免对技术革新和投资进行不必要的处罚。第七,市场机制即可以针对上游(upstream)产品进行实施,也可以针对下游(downstream)产品进行实施,所谓的上游产品主要是指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下游产品主要是指数量众多且难于监管的工厂、机动车等。[⑩]
总之,以污染量为基础而不是以技术条件为基础的市场机制,与以技术条件为基础而不是以污染量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相比,不仅可以每年节省巨额的花费,而且可以推动技术创新和提高环境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具有的这种优势,如今市场机制已成为各国解决环境问题不可忽视的规制策略。
 
二、排污权交易与碳税的优点和缺点
 
鉴于市场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所具有的优势,市场机制成为《京都议定书》所主张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方法。许多工业化国家正在使用或者考虑使用税收制度或者排污交易制度来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排放义务。[11]对于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的问题,市场机制或许是最好的办法。因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主要针对个别排污行业,而市场机制可以让减排成本在整个经济部门进行有效的分配。但是,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市场化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减缓气候变化的最佳选择,有人认为碳税是减缓气候变化的最佳选择。那么,到底哪种制度更佳呢?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碳税各自有哪些优点和缺点呢?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
自美国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解决酸雨问题以来,排污权交易制度备受环境政策制定者的青睐。理论上,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对环保主义者而言,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因为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逐渐降低碳排放的总量。第二,对工业团体而言,排污权交易制度会创设一个新的碳信用交易市场,那些能够以较低成本削减碳排放的企业或许借此可以获得利润。第三,对经济学家而言,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将碳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第四,对政治家而言,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得他们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无需执行复杂的许可证制度或向化石燃料征税新税。[12]第四,如同其它市场机制一样,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企业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第五,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寻租”行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13]第六,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数量控制和价格浮动的方法可以掩盖“税”的实质,从而提高减排措施的可执行、可操作性。
理论上讲,无论排污权初始配额如何分配,通过个体间自由交换排污权配额,在最终的平衡点(没有人再买卖配额了)上,总体而言,企业所支付的减排成本在经济上最划算。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缺点
尽管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上述的有点,但是,排污权制度所存在的缺点也同样不少。第一,要想制定合理的排污总量额并非易事,因为确定最优的环境污染水平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完成。第二,排污权通常被免费分配,这就导致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第三,排污权制度中通常存在补偿条款,这就导致排污权交易无法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第四,排污权制度的社会成本存在不确定,如果排污权的成本太高,那么政策制定者必然面临一定的压力来提高碳排放的总水平。第五,与以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碳排污权交易制度较为复杂,因为碳排污权交易制度涉及的排污源数额巨大,而以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所涉及的排污源数额不大,比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针对111个工厂。排污权交易由于需要设定排污权的分配方法,由于需要监督和执行复杂的排污权制度,所以较难执行。第六,有人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动技术革新的能力非常有限。[14]第七,排污权交易制度容易导致热点问题,从而违背环境正义原则。
(二)碳税的优点和缺点
1、碳税的优点
从国内有关碳税的理论来看,碳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的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理论上,碳税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如同其它市场机制一样,碳税能够为碳排放的外部性提供价格信号,从而纠正市场失灵。第二,碳税的税率根据碳排放的社会成本来确定,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第三,碳税制度可以为碳减排行为可以提供税收优惠,从而激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第四,碳税可以获得财政收入,用这些收入可以资助替代能源的研发。第五,根据碳税的执行效果,以及新的社会情况,人们可以对碳税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六,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在无需创设新的行政机构的情况下便可执行碳税。第七,由于碳税会对低收入群体带来负面影响,政府可以用碳税收入解决碳税的累退效果,
正是由于碳税具有上述优点,有些国家开始考虑采取碳税制度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比如加拿大便是使用碳税制度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者。[15]在我国,也有不少学者主张使用碳税制度来控制气候变化。
2、碳税的缺点
尽管碳税具有种种优点,但是政府在征收污染税时也面临许多问题。第一,税收的政治阻力较大,[16]人人都不愿意看到或谈到“税”这个词,因为它代表国家机器强权的一面,人人都反感税,每次征税或增税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二,碳税税率的设置不易,如果税率太高,减排的数量就会超过政治任务的规定,如果税率太低,就会完不成政治任务。所以需要时间试着对税率进行微调,使减排数额达到理想水平。第三,对于企业而言,碳税可能比传统的行政命令所导致的成本更大,因为碳税成本直接被加到消费者头上。第四,提倡环保的非政府组织也不愿意看到有污染税的存在,他们更喜欢谈论环保的好处和重要性,不愿意涉及环保的成本。第五,碳税能够产生的环境效果并不确定,即在碳税制度下污染的总量处于变化之中。
 
三、排污权交易与碳税的比较
 
如上所述,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相比,排污权交易和碳税均具有诸多优点。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排污权交易和碳税也存在一定的局限。那么,人们到底应该采取那种类型的市场机制呢?是排污权交易?还是碳税?下文将比较分析排污权交易和碳税,以期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
(一)信号传递
碳税能够传递正确的信号,即碳税让污染者知道它们导致了社会成本。但是排污权制度则不同,排污权制度传递的信号非常模糊。排污权制度给人的感觉是只要你愿意付费,政府便许可你就行排污。[17]针对排污行为征税使得我们以明确的方式承认排污行为会导致的社会成本,但是许可排污者去购买排污权却无法传递这样的信号。
(二)环境保护效果
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排污总量进行了明确限制,所以它的环境保护好处容易确定。相反,碳税制度由于无法预先确定排污总量,所以它的环境保护效果不太容易确定。但是,随着排污权总量的逐渐减少,排污权价格的逐渐上涨,政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从而避免排污权总量的减少,这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排污权环境保护效果的确定性。而且,由于碳税的收入可以用来资助额外的气候变化减缓政策,从而有助于抵消碳税的环境保护不确定性。理论上,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跟碳税一样获得收入,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比如欧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大约95%的排污权进行免费分配。排污权交易制度事实上为企业创设了一种新的稀缺资源。此外,碳税的税率随着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调整一个税种所遇到的政治压力没有新设一个税种所遇到的政治压力大。最后,由于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不管是排污权交易还是碳税都难以确保环境保护稳定性。
此外,有人认为碳税的优惠政策会恶化碳税的环境保护不确定性,因为受碳税影响的企业会不断寻求税收优惠政策。相反,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有关排污权优惠的政治协商通常需要在排污权分配阶段一次完成。但是,碳税的优惠政策和排污权的免费分配之间的区别有点类似税法中的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属于间接的补贴。传统的税法理论认为直接补贴优于间接补贴,因为直接补贴更透明和更容易管理。但是,学界近来认为两者的透明度一样,只是两者的行政管理成本不同,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更容易管理税收优惠。[18]此外,排污权的免费分配较难监督,而碳税优惠制度容易监督管理。
(三)经济成本
排污权交易对国民经济和每个污染者到底带来多少经济成本则难以确定,比如在欧盟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由于太多的排污权被分配,导致排污权的价格完全崩溃。成本不确定导致企业难以事前进行规划。随着排污权总量的减少,排污权的成本会逐渐升高。而成本高低主要依赖于技术的发展,但是技术的发展的长期内难以预料,因为排污权制度为了实现环境目标需要很多年。排污权制度的倡导者使用储蓄和借贷排污权的方式来应对成本不确定问题,但是这些条款较为复杂。而且它的效率也充满疑问,因为一方面在排污权制度实施初期,没有多少排污权可以进行储蓄,同时借贷排污权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排污权总量较低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量的排污权。此外有人认为为了应对成本不确定,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制定“安全阀”(safety valve),企业借此可以获得价格固定的额外的排污权。但是,这种做的话便无法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环境保护确定性,因为额外的排污权意味将将排污权总量升高。最后,如果过低的排污权总量开始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排污权的价格过高,那么政府必将面对较大的压力来提高排污权总量,此时要说排污权的环境保护好处必是一种幻觉,但是排污权的成本确定性却是切实的。[19]碳税制度则恰恰与排污权交易不同,碳税制度由于具有明确的税率,所以碳税给国民经济带来的经济成本容易确定。由于碳税的成本容易确定,企业可以提前进行规划。
此外,成本的不确定反过来会影响环境保护的效果。比如面临污染税的企业为了将来支付更低的税负而加大污染削减力度,而面对排污权交易的企业为了将来获得更多的许可证会人为地提供既有的污染水平,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权保护环境的效果。
(四)行政管理
由于碳税的设计比较简单,碳税的核心一是设定税率,二是针对有限的征税对象,所以易于管理。比如在美国,有关排污权交易的议案多达300多页,[20]而有关碳税的议案则仅有17页。[21]相反,排污权交易制度则较为复杂。排污权交易制度通常需要遵守以下程序:第一,确定环境负载基准线,即确定环境要素的最大污染承载量。第二,确定排污权的总量及其分配方式。当排污权免费分配时,需要确定哪些行业可以获得排污权。当排污权采取拍卖的方式时,需要制定复杂的监督机制来防止欺诈。第三,需要创设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对其进行监管,从而防止出现排污权交易欺诈。第四,为了防止出现过大的成本不确定,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制定有关排污权储存和借贷的较为复杂的条款。第五,需要为碳捕捉进行补偿,这比碳税制度的优惠制度要复杂的多。第六,如果涉及排污权的国际交易,问题会变得更为复杂。第七,大多数排污权交易制度包含哪些意欲惩罚没有气候变化控制政策的国家的国际贸易的条款。[22]此外,排污权交易还涉及税收等问题,比如,免费分配排污权在税法上有何意义?排污权交易是否需要纳税?
就碳税的征收和管理而言,现有的税务机构可以承担相关的职责。但是,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而言,由于有关排污权交易的行政管理经验不足,所以需要创设新的行政机构来执行和监督排污权交易。显然,碳税比排污权交易制度节省行政管理资源和成本。
(五)政治可行
尽管排污权交易和征收污染税可能会产生一样的经济效果:拍卖的钱进入国库,那些反对“大政府”的人会说这是变相地征税。但是,排污权制度在政治上比碳税更容易接受,因为排污权没有以税的名目出现,排污权制度对能源价格造成的影响也不太明显。相反,碳税容易遭遇强大的政治抵制。[23]比如,1993年克林顿和戈尔提出的BTU税遭遇政治抵制。碳税的反对者主要是那些因排污权而获益的工业集团和收取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的金融集团。
此外,排污权交易由于过多的初始配额的利益分配博弈容易限于立法僵局。比如,1989年美国参议院商讨是否要通过清洁空气法,其中用到这种配额交换制度。俄亥俄州的议员极力反对,因为俄亥俄州有很多煤电厂,如果法案通过,他们必须花重金从其他州的厂家购买配额。为了得到俄亥俄州议员的选票,政府不得不修改议案,增加俄亥俄州开始的配额。这是“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一个典型例子,但这种做法不能推广。如果人人都知道,只要闹就有好处,结果便是对社会有利的立法都会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不能变成法律。
  (六)国际协调
由于气候变化属于全球问题,所以任何国家在采取排污权交易或碳税时均会考虑相关制度的国际协调问题。从国际协调的角度来看,有人认为相对于碳税而言,排污权交易容易进行国际协调。[24]但是,事实上如何管理进口产品的排污权指标绝非易事。比如,欧盟的排污权交易指令所包含的碳关税条款受到发展中国家的严厉批评。此外,由于各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同,要想防止别国的排污权欺诈行为较为困难。相反,从国家贸易规则来看,税收制度一般遵守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碳税借助边境税调整机制比较容易实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不会太大,也不会诱发大规模的国际贸易争端。
(七)诈骗和腐败
在涉及大量金钱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中,诈骗很可能会成为通病。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中,诚信的内在激励严重不足。不管是否发生过真正的减排,购买单位都能从销售单位那里获得一份排放权。逃避减排的动机比避税更为恶劣。与排放权的情况不同,征税人想要纳税人缴纳的资金,只不过和纳税人不想缴纳的资金一样多。骗税对于双方而言是零和博弈,而逃避减排对于双方而言却是正和博弈。[25]此外,碳税为腐败留下的空间要小于排污权交易,因为它不会带来人为的稀缺性、垄断或者租金。相反,排污权交易所创造的财富可能从事环境保护之外的项目。
 
四、我国的选择
 
通过排污权和碳税的比较,我们或许会发现没有一个办法是完美无缺的,更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真理”的真理。因为,不确定性是全球气候变化唯一的确定性问题。[26]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难以判断在环境保护的确定和环境保护成本的确定之间哪个应该给予优先考虑。有人认为从有助于环境保护而非环境保护成本的角度来看,应该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的确定。但是,由于气候变化政策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所以只强调环境保护的确定未必合理。[27]同时,由于环境保护的好处是全球性的和长期的,而环境保护的成本是近期的,那么优先关注环境保护的成本并无不当。[28]
不确定情况下,如何运用排污权交易和碳税?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哪种方法更高效(efficient)呢?即什么时候控制价格,什么时候控制数量。理论上,减排的边际成本随减排的数量增长得很快,而减排的边际收益随减排的数量下降得很慢,那么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控制价格,所以应该征收污染税,让企业酌情决定减排的数量。反之,政府就应该控制减排配额,让企业之间通过交换决定配额的价值。当减排的好处和成本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要看他们之间是如何联系的。如果互相独立,那么以上结论仍然成立。如果呈现正相关,政府应该用控制配额的手段。如果呈现反相关,政府应该用征收污染税的办法。[29]
在我国,由于政府做出政策时无法获悉各个厂家减排的边际成本的微观信息,所以政府同样面临不确定性问题。在这种不确定条件下,我国到底应该采用那种气候变化政策呢?目前学界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立场。
第一,碳税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的能源价格改革还没有全部完成,也还没有完全实现能源价格的市场化,这使我们缺少采用碳税这种经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第二,征收碳税虽然会使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下降,但也会使中国经济的情况恶化。第三,碳税不能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30]
第二,排污权交易符合我国利益。[31]理由如下:第一,排污权交易更加符合中国的利益,中国政府尤其赞赏现在的采纳了限制和贸易模式的《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与我国关系最密切的减排机制,所以对于我国而言,也是限制和贸易模式下最值得讨论和重视的减排机制。第二,限制和贸易这种安排比碳税灵活,尤其是在排放权利的分配方面,可以更多地考虑《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发展中国家进行工业化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而多分配给发展中国家一些排放权利。第三,排污权交易相对于碳税而言不易引起贸易纠纷问题。
第三,采取混合政策,即将一个固定的可交易的长期排放许可和一个具有供给弹性的短期许可结合起来。理由如下:第一,由于气候变化包含了太多的不确定,排污权没有效率,而碳税有政治上的阻力。第二,一方面,排污权交易能激励企业以低成本削减排放,当成本上升时,容许总减排量有一定弹性;另一方面,它避免不必要的范围转让并有许可分配弹性,使它在政治上有一定的生存空间。这种政策就所谓的安全阀措施(safety-valve approach),政府首先限制可交换配额,然后许诺如果配额不够,政府会在某一价格拍卖更多的配额;这一价格就限定了厂家自己减排,或自己处理污染成本的上限。如果这个成本高于政府的价格,那么厂家就会向政府购买排放配额。可见,这种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而已。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学界大多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利益诉求。但是,从国内和国际形势来看,碳税可能比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利益,理由如下:
第一,过于夸大碳税对我国的经济影响。确实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我国征收碳税会增加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根据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立场来看,其它国家也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应对气候变化,在这种背景下,碳税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将不会太大,因为其它国家的产品价格也会相应上升。
第二,排污权交易不符合我国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在气候变化问题已超越了环境或气候领域,向政治、经济和发展领域延伸,其实质是争夺未来各方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全球公共资源的利用和分配问题。[32]从我国近来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来看,我国始终避免出现减排总量限制,因为这不符合我国的发展需要。如果我国制定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但是在国际谈判中却拒绝接受排污权交易制度,这显然并不符合国家利益需要。
第三,能源价格的市场化尚未完成与应否采取碳税无关。事实上,与碳税所需要的能源价格的市场化基础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对能源价格市场化的要求更高。对于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而言,首先,需要确定最优的排污总量,这是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基础。其次,需要创设排污权的一级市场,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市场。最后,需要创设排污权的二级市场,即排污权的流通市场。但是,对于碳税而言,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碳税的税率,其性质类似确定最优的排污总量。碳税无需创设诸如排污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类的市场机制。显然,排污权交易对能源价格市场化的要求远远高于碳税对于能源价格市场化的要求。
第四,碳税更加符合我国的外贸利益。从排污权交易和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容易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每个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同,每个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制定时会制定不同的贸易条款。解决排污权交易对国际贸易负面影响的最好方法就是创设全球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但是,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这并不可行,因为全球性的排污权交易涉及排污权在不同国家间的初始分配,所以各国的分歧较大且难以协调。相反,碳税根据国际经济法上的边境税调整机制可以进行有效协调,它对贸易的负面影响远远小于排污权交易制度。
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忧虑的增加,以及《京都议定书》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未来几年无疑将见证全球变暖问题上的密集磋商。[33]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固然可以拒绝承担法律减排义务,但是我国难免需要承担道义减排义务。在减缓气候变化的诸多机制中,市场机制无疑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理想选择。而在市场机制的备选项中,碳税与排污权交易相比,无疑更加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外交利益。
 
 
曹明德: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100088,email:mingde-cao@vip.163.com,手机:135817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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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王慧(1981-),男,甘肃靖远人,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①]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②]我国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即将出台《能源法》,并将修改《煤炭法》、《电力法》等法律。
[③]参见斯图尔特:“环境法的改革”,曹明德、王慧译,载《京师法律评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④]Crandall,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lean Air: Practical Constraints on White House Review,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Under Reagan’s Executive Order 205, 215-21 (V. Smith ed. 1984).
[⑤]J. KrierRIER & E. Ursin, Pollution And Polity 24-27 (1977); Stewart, Regulation, Innov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A Conceptual Framework, 69 Calif. L. Rev. 1259, (1981).
[⑥]Stewart, Regulation, Innov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A Conceptual Framework, 69 Calif. L. Rev. 1259(1981).
[⑦]Harrison, Haig & Nichols, Benefits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ase Studies of Hazardous Pollutants, in Energy And Envtl. Pol’y Center, John F. Kennedy Sch. Of Gov’T, Harv. U.,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E-83- 07 (1983).
[⑨]Drayton, Economic Law Enforcement, 4 Harv. Envtl L. Rev. 1 (1980).
[⑩]Richard B. Stewart, Jonathan B. Wiener, Reconstructing Climate Policy 67-68(2003).
[11]史玉成、王慧:《论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基于GHG和TGC交易市场的考察》,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5期。
[12]Reuven S. Avi-Yonah, David M. Uhlmann, Combat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y a Carbon Tax Is a Better Response to Global Warming Than Cap and Trade, 28 Stan. Envtl. L.J. 3,5(2009).
[13]曹明德:《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
[14]David M. Driese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Market Liberalism’s Shotgun Wedding: Emissions Trading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 83 Ind.LJ.21,51-58(2008); David M. Driesen, Economic Instrument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Environmental Law for Sustainability: A Critical Reader 303(Stepan Wood & Benjamin J. Richardson eds,. 2005)
[15]David G.Duff, Tax Policy and Global Warming, 51 Can. Tax.J2063,2090(2003).
[16]Helmuth Cremer, Philippe de Donder *Firouz Gahvari, Politic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Taxes, 11 Int’L Tax & Pub.Fin. 703(2004).
[17]Jonathan Remy Nash, Framing Effects and Regulatory Choice, 81 Notre Dame L. Rev. 313(2006).
[18]See Charles D. Patterson III,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Subsidies: What is the Appropriate Fiscal Policy for Dealing with Moder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24 Wm. & Mary Envtl.L & Pol’Y Rev.121(2000); David Weisbach & Jacob Nussim, The Intergration of Tax and Spending Programs, 113 Yale L. J.955(2004).
[19]Reuven S. Avi-Yonah, David M. Uhlmann, Combat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y a Carbon Tax Is a Better Response to Global Warming Than Cap and Trade, 28 Stan. Envtl. L.J. 3,42-44 (2009).
[20]See 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8, S.Res.3036, 110th Cong(2008).
[21]See America’s Energy Security Trust Fund Act, H.R. 3416, 110th Cong.(2007).
[22]Reuven S. Avi-Yonah, David M. Uhlmann, Combat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y a Carbon Tax Is a Better Response to Global Warming Than Cap and Trade, 28 Stan. Envtl. L.J. 3,38-39 (2009).
[23]Helmuth Cremer, Philippe de Donder *Firouz Gahvari, Politic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Taxes, 11 Int’L Tax & Pub.Fin. 703(2004).
[24]Clare Langley-Hawthorne, An International Market for Transferable Gas Emission Permits to Promote Climate Change, 9 Fordham Envtl.L.J. 261(1998).
[25]威廉·D·诺德豪斯:《京都之后的生活:全球变暖政策的另一种选择》,周军华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26]吴巧生、成金华:《论全球气候变化政策》,载《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9期。
[27]Robert N. Stavins, A Meaningful U.S. Cap and Trade System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32 Harv. Envtl. L.Rev.293,296(2008).
[28]Reuven S. Avi-Yonah, David M. Uhlmann, Combat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y a Carbon Tax Is a Better Response to Global Warming Than Cap and Trade, 28 Stan. Envtl. L.J. 3,36(2009).
[29]MartinL. Weitzman (1974). "Prices vs. Quantitite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41(4): 477-91.
[30]吴巧生、成金华:《论全球气候变化政策》,载《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9期。
[31]参见边永民:《贸易措施在减排温室气体制度安排中的作用》,载《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2]史玉成、王慧:《论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基于GHG和TGC交易市场的考察》,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5期。
[33]威廉·D·诺德豪斯:《京都之后的生活:全球变暖政策的另一种选择》,周军华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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