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是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是强化经营者义务。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义务”;明确经营者对缺陷商品负有召回的义务;规范经营者的格式条款。 四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特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无理由退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是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有权提起公益性诉讼等。 六是加重了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 七是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