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要记住:“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99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