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古代法》导读

时间:2011-09-19 10:22  来源:未知   作者:Jurist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第一,具有强烈的批判和创新意识。基于大量的历史和事实,梅因对当时的学术领域,特别是法学领域中充斥的掩护历史、不顾事实和藐视经验的先天主义的思想习惯和法学研究态度及其理论观

    第一,具有强烈的批判和创新意识。基于大量的历史和事实,梅因对当时的学术领域,特别是法学领域中充斥的掩护历史、不顾事实和藐视经验的“先天主义”的思想习惯和法学研究态度及其理论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指头。指出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推理的错误、理论上的缺陷和观点上的谬误。澄清了一些长期以来存在于法学界的模糊认识。这一批判对扭转法学研究上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风气具有重要作用。在其论述中,提出许多新奇的被后人所称道的说服力极强的观点和难以推翻的一般原理,如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等。
  第二,将理性和经验相统一,展示了一种实在的、科学的探求趔的研究态度。梅因的研究是从分析比较大量的人类典籍史料入手的,以事实、经验为根据,加以客观的、理性的解释说明,因而,“辉煌的概括”比比皆是,如得出了“全部英国法律文献中最著名的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导言)的伟大论断,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规律是从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进化到资本主义的个人自由关系。美国法学家庞德评论:“历史法学家们看到了体现在人类经验之中的一种自由的观念,从中可以引伸出展现当时这种观念的最高峰的法律制度。梅因用黑格尔的术语,将实现自由这个抽象的一般命题说成是从身份进展到契约的具体的一般命题”。“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
  第三,其研究进一步证实了法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法律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进而否定了霍布尔斯、边沁和奥斯丁的法的“主权命令说”和法是理性的产物和唯意志和惟理性的法观念。主人法律的起源和性质既非先天、天赋的,也非人的主观意志所为,法的起源是自发的,人类最早的法律不能被制定、被创造、而只能被发现。在初民社会,所谓的法只是一种惯行,人为的故意成份极少,只有当法发展成为惯法,才具备了所谓法的属性。自从法典出现以后,法的发展便开始了一个新纪元,人类有意识地抢运着法的变革。也就是说,人为的因素只是在法的第二发展阶段即法的自觉发展阶段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这种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改进方面,只能通过相当难以运用的如拟制、衡平和立法等权宜手段来改进。同时,在其论述中,一再表明法律的社会性、文化性、发放性和道德属性。其研究证实,研究古代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过去,而在于说明现在,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要去更好地把握人类社会的未来。“他从不怀疑,社会是明显地向着一种稳健的坚实的方向前进的”(《古代法》,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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