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有强烈的批判和创新意识。基于大量的历史和事实,梅因对当时的学术领域,特别是法学领域中充斥的掩护历史、不顾事实和藐视经验的“先天主义”的思想习惯和法学研究态度及其理论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指头。指出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推理的错误、理论上的缺陷和观点上的谬误。澄清了一些长期以来存在于法学界的模糊认识。这一批判对扭转法学研究上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风气具有重要作用。在其论述中,提出许多新奇的被后人所称道的说服力极强的观点和难以推翻的一般原理,如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等。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