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完整版)

时间:2021-12-29 13:47  来源:法学家   作者:规源小编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摘要】下面给出的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为完整版真题,但是解析不全面且没有参考答案,对于参考答案和深入解析详尽微信公众平台:“规源法学”(账号:faxuejiadeu),此公众平台对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给出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的解析,能极大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人大法学考研特征

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前言真题是认识和把握命题特征和规律最为重要的指引,也是大家展开人大法学考研复习的一项前提和基础工作。大家不能以我们解析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程度作为自己答题要求的标杆,原因主要如下:一是考试中大家对题目的作答是有时间限制的,基本很难作出如此全面和周密的思考和作答。二是大家随着复习的推进,各方面水平(含应试能力)是逐步提升的,一般都是要到考前才能达到能够考上的要求和水平,这也是为什么说坚持就是胜利的原因。三是我们的解析并不仅仅单纯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可参照的答案,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真题的解析,不仅帮助大家真正理解和系统把握试题所涉相关考点内容,而且能够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基于此目的,我们解析的内容不可避免将会高于答题的要求和通常考生的水平。当然作为一个辅导机构,将考点内容拓展到何种广度和深度,并采取何种方式最有效地将其传达给学员,这本身是辅导机构水平和专业性最集中的体现之一,当然也是辅导机构最核心和重要的职能之一。

下面给出的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为完整版真题,但是解析不全面且没有参考答案,对于参考答案和深入解析详尽微信公众平台:“规源法学”(账号:faxuejiadeu),此公众平台对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给出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的解析,能极大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人大法学考研特征,掌握思考、分析和答题的思维与方法,进而能够给大家的人大法学考研复习指引正确的方向。

理论法学

法理学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甲有三子,小儿子乙从小被送养给他人,甲年老后生活拮据,另外二子无力抚养,而乙事业有成,年收入达五十万有余。现甲欲使乙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但乙认为自己从小就被送养,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乙主张双方已无权利义务关系。

    舆论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亲生父母生养子女,子女成年后即有义务赡养老人;根据《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送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甲自愿进行的,乙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问题结合材料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10分)

结合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条件,分析本案能否适用法律原则。(10分)

结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评析本案的处理。(10

点评:此题意在分层次考查法律规范、法律原则、道德的关系,并要求分别从规范、原则、道德三个视角、三个层次对材料所涉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其中,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较好区分,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法律规范较为明确具体,而法律原则较为抽象概括,且在形式上(即逻辑结构)表现为一种命令性规则。本题的难点是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道德其实既包括具体的道德规范,也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简称“道德原则”),前者比如赡养父母等长辈、抚养子女等晚辈(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当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后,就更为明确具体,并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后者比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道德原则的涵摄范围更广,但强制性和明确性显著低于道德规范)。可见,对于道德而言,仅仅从形式上进行观察是无法有效地区分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再加上有的道德规则转变为法律规则,有的道德原则转变为法律原则,这使得法律与道德常常令人难以区分,甚至混为一谈。道德的本质是一定人群的共同行为或思想,当一个人的行为或思想与社会中一定比例的大多数人不一样的时候,就是非道德的,显然这会极大限制个人自由,并抹杀个体差异性。因此,法律不能将所有道德都上升为法律,法律应当极其谨慎地将对社会发展和公共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且承载着绝大多数人一定程度重要性的共同利益的道德上升为法律。总之,道德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将法律理解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前提是法律必须承载着社会必不可少的公共利益,也即法律必须是良善的。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社会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点评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科目真题考查的内容都是法理学中一些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内容,且客观来讲这些内容也难度不大,不仅在教材中都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答题依据,而且在近几年人大法学考研中也以各种方式反复进行过考查。如果说要有什么难的,一方面是需要识别出考题所欲考查的考点,而这是以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这些基础知识点为前提的;另一方面就是需要按照题目的要求,灵活运用这些基础知识点去具体思考和分析题目所提的问题,而这也是建立在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考点的基础之上的。总而言之,这些题目都是法理学中的一些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得高分难度不大,如果对于这些考题都无法获取高分,那要么就是复习时间没有保障,要么就是复习方法有大的问题。当然,如果对这些题目都没法获取高分,要想考上人大也是难度很大的。由于这些题目基本没有什么好讲的,在此也就不再以视频语音课的形式再进行讲解。最后,提醒大家的就是,对于理论法学科目的复习,其实没什么秘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大家多阅读教材,多思考总结归纳,多查阅相关教材和资料,并注意多多研习真题即可,其他的都是偏门和没效率的。

中国法制史

提示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中国法律史科目的试题考查的内容都是法律史科目中的一些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基本考点,不仅教材中对其有系统阐释,而且这些考点在往年真题中以多种方式反复进行过考查。对于这种考题要想获取高分甚至满分:一是要立足于深入理解教材,并熟练掌握教材内容(这些考查内容教材中都有直接、明确和具体阐述);二是要重视真题,需以其为指引对相关内容进行纵向上的系统梳理和比较(这些考查内容往年真题从各个角度进行过考查);三是考前要进行一定的预测和总结归纳,对有关重要内容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着重复习(这些内容具有可预测性,也是能够实现精准预测的)。需要注意的是,成功有规律,复习有方法,我们不能好高骛远而眼高手低,而是应当仰望星空且脚踏实地。你能否成功考上人大,取决于你是否掌握了最基本的复习规律,是否采取了最基本的复习方法,是否展开了对基本的基础知识点进行深入理解和复习。现今人大法学考研的成功因为种种原因,已经被重新拉回了拼最基本的认知和方法的层次,切记越是最基本的东西越重要。我们的后续解析意在帮助大家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对其进一步一体化深入理解和把握,大家答题时直接引用教材内容即可。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比填沟壑,冀见太平。

——《晋书·刑法志》(刘颂上书复活肉刑

问题简要介绍“廷尉”,并简述先秦时代的肉刑。(10分)

简要介绍“孝文之小仁”的历史事件,并作出评价。(10分)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变革对于隋唐封建制五刑的影响。(10分)

点评:此题的第一问其实就是解释“廷尉”和“奴隶制五刑”这两个概念(奴隶制五刑是一个肉刑体系);第二问其实就是考查汉朝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正反辩证分析);第三问其实就是考查在由奴隶制肉刑体系向封建制五刑转变过程中,魏晋南北朝这个承上启下的阶段其所做的主要贡献:一是废除宫刑这种肉刑,二是新增流刑以替代肉刑,形成了封建制五刑的雏形,进而为封建制五刑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础(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可见,此题仍是十分简单和基础,复习过程中如果能对相关内容进行纵向上的比较和梳理,那此题就很容易迎刃而解。

二、论述题20分)

至少举出三例,来说明《唐律》中的“一准乎礼”

点评:此题所考查的法律儒家化的内容是中国法律史科目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一个考点,对于这个内容由于有个发展演变过程,应当对其进行纵向上的梳理,方能在深入理解和比较的基础上对其实现彻底的掌握,这一点其实与上述分析题的考查特征和复习要求都是一致的。此题的作答应当要有着清晰的思路,这样就不仅不会乱,而且会有话可说。而要理清答题思路就应当先认真审题,确定命题意旨即确定考点,然后则需要确定考点所在学科体系的定位,关联相关内容后,我们即可发现此题要考查的主要是:“唐朝有哪些法律制度体现了‘礼’的精神原则”,也即“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具体制度体现有哪些”。经此分析即可豁然开朗,也就可以文思泉涌,一泻千里了。当然,对于一个辅导机构而言,如果对于这种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基本考点都不能在平时辅导中进行十分有针对性的系统总结归纳,并在考前予以反复强调和押题预测,那其专业性和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就一定是专注于进行心理辅导而“谋财害命”的。

宪法

提示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科目试题所涉考点是理论法学三个科目、也是所有科目中最为简单和基础的内容,同时其命题特征与规律也与往年具有较大反差。这使得复习时间有保障而作了全面复习的考生,很轻松就可以获取超高考分;而对于基础较好的考生而言,注意答题方法和表达方式,获取基本分数、甚至高分其实也难度不大;但对于因未作充分复习而影响考试心态的考生来讲,导致失误和发挥失常情况发生的概率也很大。正是因为宪法科目命题的这个特征,2021年考生的理论法学科目成绩两极分化特别严重。客观来讲,对于研究生入学考试来讲,而且是人大法学院这种级别的选拔性考试,考查这种不具有任何理论性和思辨性的试题意义并不大

宪法科目本属于最为基础的部门法和应用法,但是由于其与现实和我们的生活具有较大距离,使得其在实然状态上更多地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存在,将其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是极为妥当的。正是因为这个特征,在对宪法科目进行复习的时候,就不能与中国社会实际进行过多的关联,而应当立足于超越社会存在去进行一种理论化的理解、思考和分析。当然,由于宪法问题的敏感性,试题命制势必也会回避从应然要求对实然状态进行分析、评价和改造,因此很多问题大家理解后就不要过多地去深究,要注意识记,甚至是死记硬背。如果能够理解和把握宪法科目的上述性质和特征,那死记硬背也可以转化为一种理解式的记忆了。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国家主席习近平17日签署主席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42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根据主席令,授予于敏、申纪兰(女)、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女)“共和国勋章”。

授予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友谊勋章

授予叶培建、吴文俊、南仁东(满族)、顾方舟、程开甲“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于漪(女)、卫兴华、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王蒙、秦怡(女)、郭兰英(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王文教、王有德(回族)、王启民、王继才、布茹玛汗·毛勒朵(女,柯尔克孜族)、朱彦夫、李保国、都贵玛(女,蒙古族)、高德荣(独龙族)“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热地(藏族)“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董建华“‘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李道豫“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樊锦诗(女)“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问题试述国家元首荣典权的含义。(10分)

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10分)

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10分)

点评:此题考查的内容属于简单识记类考点,对此考点的掌握既没有理解上的难度,也没有理论上的思辨性。但正因为此题太过于简单和基础,反而容易为我们所忽视。同时,由于此题与近年来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科目的命题特征和规律不相吻合,这道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题目对于因复习时间不够而未作全面复习的考生而言,得分反而并不理想。当然了,由于此题太过简单和基础,对于具有一定法律常识和法律基础的考生来讲,围绕着考点所涉核心概念及其基本含义展开进行一定分析和说明,基本分数肯定是会有保障的。如果作答时注意表达、逻辑和思维过程的展示,即便无法对有关内容进行精确阐述,也是完全可能获取高分的。

二、论述题20分)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中的普遍性原则

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因此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是选举制度的两个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选举法的主要特点。其中,普遍性主要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大小的角度来讲的,也即什么人有选举资格,因而可以参与选举;而平等性主要是从每一选票的效力强弱或者说代表性大小角度而言的,也即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在实现其选举权的过程中其选票对于欲通过选举方式确定的事项具有多大的决定权。总之,普遍性是指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我们通常仅仅是在选举权的角度上来讲的;而平等性是指享有什么样选举权的问题,即属于什么类型和层次的平等,这不仅会直接影响选举的具体展开程序和方式,而且在本质上直接决定了选举制度的性质和民主程度

应用法学

刑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孕妇张某某跟随其丈夫进城务工,在一次闲聊中,听说孕妇犯法免受刑事处罚,张某某信以为真,为了缓解丈夫的压力,于是打算“自力更生”补贴家用。之后,张某某等4人准备了一架运输工具,前往一家绸缎店,未做任何伪装(日常打扮),直接入店将绸缎搬走。店员误认为是老板雇佣的搬运工,对张某某等人未有任何动作(既未询问,也未劝阻)。张某某等人见无人阻拦,更加放心大胆地行动,直至将车装满绸缎后方离开。经查,张某某等人搬走了5万元左右的高级绸缎。

问题请分析在刑法中如何认定张某某的行为

请分析在刑法中如何认定店员们的行为

二、论述题20分)

如何评价为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的避险行为

点评2021年的刑法科目真题考查内容是刑法中多年来持续争议的疑难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分析的路径和结论都不是唯一的(即是会有多种观点),因此试题的作答也具有两种路径:一是在对各方争议观点进行比较和阐释的基础上,再选择自己的理论立场,然后以此为依据,结合材料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作答;二是直接写出自己的理论立场,然后以此作为思维的起点,结合材料对问题进行解答。两种答题路径和方法皆可,显然第一种路径要求更高,如果理论功底扎实,采取此种方法对试题进行作答,容易取得超高考分。反之,如果采取第二种路径对试题进行作答,则会显得较为保守和稳健,采该方法虽然容易获得基本分,但是如要取得超高分则还需对理论依据部分作答得全面准确具体,在分析部分则需逻辑严密,且结论的得出需具有逻辑也即须经得起推敲。

民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2015XY日,一自然人(下文以A代称)与一家炼钢厂(国有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是登记在炼钢厂名下的一系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总价金为1000万元。炼钢厂表示,合同已经厂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同意,并承诺在20166月某日之前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首付300万,批准办成后即20169月再支付300万,其余尾款于2017年底前一次支付完毕,双方约定了不同阶段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A依约支付首付款,双方口头约定将房屋移交A占有并使用。但是,直到20169月炼钢厂仍未取得批准。

        A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炼钢厂办理批准手续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炼钢厂根据附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为合同无效,己方可以返还A已付价款及利息,同时主张A返还房屋。(注:辽宁岫岩金矿破产还债管理人与赵洪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附注法条材料中即附带有此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5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问题假设你是法官助理,如果本案要求在2019年底前审理完毕,请给法官提出至少三种裁判建议,分别说明优劣之处,并选择最优的方案。(10分)

如果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58号(材料中相应时间同步顺延)签订,并要求在2025年底之前审理完毕此案,作为法官助理的你,请就此时本案的处理(合同效力问题)向法官提出最佳裁判建议,并说明理由。(10分)

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变(即仍采材料中时间线索),假如本案一审、二审、再审都已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裁判完毕,现本案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由最高院巡回法庭提审,作为法官助理的你,对法官是建议适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是建议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说明理由。(10分)

解析考点为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即未经批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具体涉及强制性规范的含义、性质、分类和认定,以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分(含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溯及力问题)等内容

说明:此问所涉考点其实都是民法中最为基础的考点,但是要结合材料按题目要求进行具体和透彻分析则其实并不简单。同时,此问是本题3小问中难度最大的一问,同时此问的分析和作答也是后面2问试题作答的基础,如果能将此问搞透,那后续两问也就迎刃而解了。试题作答一定要回归民法中最为基础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以此作为思维的起点,方才有可能进行较为准确和完满的作答。从答题技巧来看,一是要善于改写法条,即不要求对法条进行原文复述,而只要知道法条含义并将其意思表达出来即可;二是要注意将试题所涉考点进行学科体系定位,注意将其放到教材中与其最相关的内容中进行关联和思考;三是要注意从最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出发进行思考和分析。

本题考点为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特征及其法律效力

说明:此问其实是对第1问所涉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和彻底解决,虽然题目要求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进行分析,但是考试当时民法典已经颁布,而且相关教材和我们的辅导也都对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因此这不应该成为我们答题的障碍。且即便我们不知道本问所涉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直接根据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也可以对本问进行准确分析和作答。在试题作答过程中,我们也无需对民法典的有关条文进行原文复述,而只要表达其意思即可。

本问考查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即《民法典》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说明:上述观点及分析内容大部分来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其理解与适用说明,只是对于既判力与溯及力规则孰优孰劣的分析部分是根据相关法学理论作的一个理论阐释和说明。此题的作答掌握溯及力的含义,并结合法理学中有关溯及力的一般规则、《立法法》的规定,刑法的从旧兼从轻规则等内容,即可进行一个较为妥当的分析。试题的作答只要能够有理有据,思维清晰,层次分明,充分展示了分析与说理的思维过程,那么即便结论有失偏颇,考虑到有限的答题时间,这也是情有可原的,因此分数也不会低。更何况观点和结论其实有个时候并不是唯一的,如果分析是有逻辑的,那么结论就无所谓对错,因此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过程十分重要。

点评:一是从考查内容来看,本题所涉考点都是一些基本考点,此题入手容易,但是要进行深入、全面和系统分析,则难度很大,因此题目具有较强区分度。二是此题的设问紧扣法条,体现了人大法学院民法学科浓厚的法教义学特征和特色,因此复习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对法条的研习;三是试题的命制与往年的真题紧密相关,考点与2018年、2019年分析题考查内容息息相关,而命题方式、设问方式和考查角度则与2020年如出一辙,可以说只要将近几年的民法真题能够吃透,那么作答本题则易如反掌,对此我们曾多次提醒学员要注意认真研习真题。

二、论述题20分)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不得转让的情形。请结合具体实例,论述《民法典》中的不得转让规则

说明与点评:题目考点为不得转移的债权类型,同时题目要求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作答,并要求举例具体说明,这都提高了试题的作答要求,要想取得高分考前预测与答题技巧并存。但总体来讲,本题考查的内容是民法中最为基础的考点,难度并不大。需要注意的是,题目虽然要求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论述债权的不得转移规则,但是大家所学的民法知识都是以《民法典》为基础和载体的,因此作答内容自然就是《民法典》的规制及其释义。试题作答中不要求、也没必要把《民法典》中对应的债权不得转移规则条文默写出来,一般大家也不太可能可以对《民法典》条文内容进行原文默写。总体来讲,此题还是难度不大,属于民法中较为基础的知识点,只要认真复习了,得基本分还是没问题,但是要获得高分也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本题还是具有较强区分度。

通过民法科目2021真题的解析,首先,我们可以发现民法科目的考题虽然考查内容是民法中最为基础的一些知识点,但是对这些基础知识点不理解和吃透,要想对其驾轻就熟也并不简单。同时,在复习过程中,我们也不能一味贪多,立足于教材及其中最为基本的知识点,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以达到通透的地步和程度,这不仅是最为有效的复习方式,也是最为合理的复习方法,而且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实现对这些基础知识点的灵活运用,否则即会劳而无所得、事倍功半。复习过程中方法问题就如民法学科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基础知识点一样,你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这是方向性和原则性问题,要知道磨刀不误砍柴工。其次,要想实现对基础知识点的通透的深入理解,进而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除了要复习方法和熟读教材作支撑外,另一方面就是需要有专业辅导提供恰如其分的、深入浅出的复习内容,比如此处的真题分析即可以很好地帮助大家理解知识点,并学会思考和答题,要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你只有站在巨人的肩上才能看得更深和更远。最后,就如作辅导要用心并做到极致一样才能真正专业和有针对性,并确保效果,大家的复习也需要用心尽力方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虽然决定能否成功的因素很多,但是在体系化方法和用心尽力的基础之上,不确定因素是可以被完全破解的,留下的只会是偶然中的必然,比如在海量的论文和知识点中是真真切切可以实现对考点考题的精准预测的。要知道天道酬勤,学海无涯苦作舟,成功的唯一路径是以正确的方法勤学苦练,此外别无他法,不要遗忘这个最基本的道理而整日惦记着运气和爱好,以及所谓细节性溃败,切记只有坚持和努力方可赢得好运和培养爱好,并破解细节性溃败!

知识产权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材料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二、将第三条第九项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问题试述《著作权法》穷尽式列举作品类型的意义。(15分)

评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项修改决定。(15分)

解析考点为作品类型法定的含义及其制度价值和意义

说明: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案通过之前,对作品类型是否应该由法律明确地做出列举性规定的问题存在两种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作品类型法定”的模式,限定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为著作权权利内容法定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明晰权利界限、维护交易安全;另一观点主张,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立法中对作品类型采取法定或是开放的两种模式。2020111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公布的修正案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意味着我国采取了作品类型开放模式。

考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含义,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原因及其影响(结合制度价值和意义分析)。

说明: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对于新类型作品保护的方式,法院有如下两种操作方式:  在排除属于明确列举的法定类型作品之后,以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为前提,援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为保护依据,中超赛事转播案一审裁判采此种思路;在排除属于明确列举的法定类型作品之后,以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为由援引《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作为保护依据,音乐喷泉案(即有法院将有一定喷射时间的音乐喷泉认定为美术作品)一审裁判即属此种,又比如花束案(有法院将花店销售的由鲜花搭配而成的花束认定为作品,而完全没有考虑所谓花束作品为何种类型的作品)。两种操作方式有实质上的差别:第一种方式是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为独立的保护依据,第二种方式则是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的规定。第一种方式并不符合法院对作品提供保护的找法过程。通常情形下,法院要想对特定表达提供保护,应对拟保护对象完成以下两个阶段的定性归类:判断特定表达是否构成作品; 判断特定表达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经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明确规定的其他作品二类是未以具体规则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具体条文的法律解释推导出其他作品。对于第一类其他作品,受保护的正当性无人质疑,但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立法者始终没有在其他法律规范文件中创设新类型作品。所以,寄希望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创设新类型作品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想法,无异于画饼充饥。于是,保护新类型作品的任务,自然落在了第二类其他作品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该条例第2条可以与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共同作用的前提条件。中超赛事转播案中,二审法院主张其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之外无权设定其他类型的作品,其他作品是且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作品,反言之,未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至今尚未以明文列举的方式创设新类型作品的现实背景下,二审法院对于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态度稍显冷漠,造成这种态度的原因,则是二审法院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偏狭解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包括规则部分,也包括其中的原则部分,规则中既有各类列举式规定,也包括定义性条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公布,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的定义条可以发挥规范功能,凡是符合该条所列构成要件的表达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其他作品属于独立的作品类型,凡是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表达,都可以其他作品之名受到保护。如果只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概念的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对明文列举的作品类型之外的表达通过《著作权法》予以实质上的救济,只能求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责任法》等(因为有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 的规定,再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关于作品概念的规定即可推导出其他作品)。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中的其他作品则为新类型表达受保护僵局的打破提供了可能。作为兜底条款,其他作品可以被解释为独立的作品类型,法院不必再具体说明其他作品是何种作品,只有明确这一点,新类型作品的救济才能产生实效。如前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涵盖的上述第二类作品,是未以具体规则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具体条文的法律解释推导出的其他作品因此,符合作为行政法规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定义条款的所有构成要件的表达,在无法归类为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前八项的情况下,可以其他作品作为归类的依据,获得该法的救济。当然,法院应当根据新类型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的特征,结合前八项作品类型的权能配置与保护期限设定情形,比照与其最为接近的前八项作品类型,解释确定其他作品具体的权能和保护期限。

二、论述题20分)

试论商标的功能

解析考点为商标的含义、性质及功能,并需阐述和分析商标功能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点评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知识产权法科目试题总体来讲难度不大,但是也具有一定区分度,其中,材料分析难度大于论述题。材料分析题在准确理解和把握了作品类型法定与作品类型开放基本含义的基础上,一般都还是能按试题要求进行一定阐述和分析,获取基本分数还是会没问题的。当然要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和作答,则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思辨和总结归纳,这也是试题的难点所在和会具有一定区分度的原因。论述题虽较为基础,且教材中也直接就有答题依据和内容,但要准确、熟练和全面地进行阐释也能够十分有效考验考生的功力和水平。如果能够在教材内容基础上再进行一定拓展式分析,比如借用上述“说明”部分的内容去更为全面和深入地作答试题所涉问题,那就更加能凸显自己的理论功底和思维水平,当然这就能获取更高的考分。

诉讼法

一、材料分析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材料20175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20179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529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2018123日,河南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要求杨某补偿死者家属田某某1.5万元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终审)判决送达后,田某某仍然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3日驳回了田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审终审裁判要旨如下:

裁判要旨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虽然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理由如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诉判决。

问题请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角度评析裁判要旨一。(10分)

根据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评析裁判要旨二。(15分)

解析考点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说明:除了材料提问中所涉及的有关程序法基本原理外,此题在实体法上也涉及一些重要而基本的法学基本原理,具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归责与归因的含义及其区分(看采何种因果关系理论,常有重叠); 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原因说(决定性说)、相当性因果关系说(充足性说与可预测性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了解即可,采该理论会与构成要件重叠)的含义及其区分;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含义及其区分(会有交叉之处,但是区分还是很明显,掌握二者思维方式);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及其适用(民法典已取消本原则)等。这些问题目前在学界争议很大,且各种不同观点、思维和表达方式交杂在一起,这也使得要厘清这些问题会具有一定难度,这也是复习过程中大家的难点所在,如果大家能够把这些基础问题搞清,那么可以说基础就基本过关了,建议大家结合本案例及其上述分析,以及讲义和教材的内容,将这些基础原理厘定清晰,后期对这些重要而基础的难点争取给大家以一个简明扼要的讲解,但是大家需要先思考并具有一定基础。

考点为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即相当于刑诉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说明:此问其实难度不大,只是充满了争议。首先,一审法院援引公平责任原则对材料所涉案件进行裁判,这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谈不上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如果此案件不被曝光,所涉及的也仅仅是案件中诉讼主体双方面的利益,谈不上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在此案以后的相关案件中不再援引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裁决。再次,此案其实涉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遵循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也属于维护程序正义的范畴,恪守程序正义也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此案二审法院的改派维护了实体正义,但是失去了程序正义,从理论上讲谈不上具有正当性。当然了,通过此案向社会传达了一种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和精神,并且宣示了法院在日后司法裁判中将会作出的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失去了此案的程序正义,但是以后将会赢得更多的实体正义,这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论述题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效力

试题中即附带有此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201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解析此题考点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关系的处理、控辩审三者的相互关系、刑事诉讼结构与诉讼模式,以及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等基础知识

点评:此题难度较大,但是也不至于会无话可说。同时,由于试题后给出了具体法条,这一方面极大减低了试题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本题类似于材料分析。试题的作答关键是需要有一个大概思路,对此可以以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作为分析的总体框架,然后从控辨审三方面关系的角度、特别是从控辨和控审关系的视角切入进行思考和分析,并还要注意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含一审、二审)整个诉讼流程的衔接上去思考。其中,控审之间既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一面,也有制约和监督的一面,对于审判机关为什么对量刑建议要原则上采纳、例外不采纳,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检察院分享了法院的审判权,另一观点就是认为体现了对诉讼合意(意思自治和私权处分不受干涉)的尊重。第一种观点与传统的刑诉理论非常撕裂,比较前卫、冒险和激进,应当在遵循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框架内对量刑建议的效力进行解释更为妥当;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和可取,也是目前的通说,上述的分析也是采取这种思维路径,但对此也要注意各诉讼主体权能的分工和独立性,这也是实现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最后,由于本题是一个25分的论述题,应当要有一定内容做载体,为此将有关分析和结论建立在刑诉法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之上,则既可确保答题内容有理有据,又能够使得答题内容充实而富有逻辑。

经济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22.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

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问题试分析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和问题有哪些?请提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议和措施?

二、论述题20分)

试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说明:经济法的定义是经济法研究的起点,就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和法学科而言,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认识的终点,是经济法学中最重要的关键词。它深植于一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框架和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现实需要,反映了研究者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同时也构成了经济法学知识的理解、交流、沟通和传播的支柱。需要注意的是,对经济法概念的基本表达或定义,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根本特征,而不是抛弃或否认它,但也不排除可以从其他角度来描述或定义经济法,否则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就缺乏明确而坚实的起点。

国际法

一、材料分析有关《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意义的一小段材料

材料:《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不干涉内政、坚持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等一系列重要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才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问题为什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石?

使用武力侵害国家领土完整的形式有哪些?它们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及其具体形式有哪些?如何执行?

二、论述题

    试论国家豁免权与外交豁免权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材料分析

材料《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229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30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231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1232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233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234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1235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问题简要说明《民法典》中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试分析《民法典》第1234条所规定的修复责任构成要件及其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试分析《民法典》第1232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二、论述题

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关系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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