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全面解析

时间:2019-02-21 16:51  来源:未知   作者:规源小编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摘要】最新的2019年真题、答案及其解析不管对于刚考过的19年考生,还是对于来年即20年考生来讲,都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辅导信息。此处,将对2019年真题给予一个最为全面、深入和专业的点

  核心提示:最新的2019年真题、答案及其解析不管对于刚考过的19年考生,还是对于来年即20年考生来讲,都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辅导信息。因为,对于19年考生来讲,可以在确切地知道试题答案及分析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成绩进行一个理性的预测,从而为自己下一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一个科学、合理和理性的规划及安排。当然,对于自己刚考过的试题进行一个再思考和温习,不仅对于提升自己的法学基础、思维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帮助,而且还可以为自己刚经历的一段重要学习经历进行一个总结归纳,以便吸取经验教训后进一步提升自己。而对于20年考生来讲,则意义更为重大,这不仅是我们认识最新人大法学命题特征和规律的依据,进而为我们的选择提供参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我们指明复习方向,进而坚定复习信心,并制定科学复习方法和规划。

  总体来讲,2019年试题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基础但不失灵活性,试题看似都是一些基本法学问题、甚至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但是深入思考下去就会发现暗藏玄机,实则杀机重重。如果不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较强的思维能力,要想取得理想成绩绝非易事。如果要用一句最为贴切的话来形容2019年的试题,那就是“简约而不简单”。这种命题特征和考查要求,是人大法学考研近几年不断变革和摸索的结果,相比往年试题侧重于考查对基础法学知识点掌握的准确度来讲,现今这种考查模式和要求没有降低对基础的要求,但是提升了对法学分析思维能力和法言法语表达能力的要求。

  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备考中一定要深刻认识这种命题特征和规律,并仅仅抓住考查要求而有的放矢,以避免本末倒置而与成功失之交臂。可见,就如愈为基础的概念和原理等内容愈加重要一样,人大法学考研中最为基本的复习方法和细节愈是你人大法学考研成功的关键。否则,就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样,势必就会南辕北辙,劳而无功!在我们的法律学习中我们不是高度重视了基础,相反而是眼高手低,在现今人大法学考研中我们不是真正理解和把握了复习的方向和方法,而是因为随心所欲和自以为是耽误了时机和复习。

  需要注意的是,下面给的真题解析虽然很全面、深入和具体,但不能将其与答案等同,而只是考点及其解析,对于答案及其具体讲解我们会对学员予以一个内部语音讲解,请大家注意全面认真阅读其中的解析和点评。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理论法学

法理学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化妆品的定义。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化妆品的定义。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体表面。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在进行语法解释后,对于字义解释的三种方法又应当优先采用字面解释方法,只有当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无法准确地表达立法者的意图,以符合立法原意时才需根据具体情况是采用限制解释或是扩充解释。

  综上,对于牙膏等物品是否属于化妆品的问题,应当首先对材料中化妆品的含义进行语法解释,并尤为注意将化妆品的法律含义与其日常生活用语的含义相区分。然后,以此为基础需进行字面解释,以探寻材料中有关化妆品定义的字面含义,并严格尊重立法原意。此外,在题目所提供的材料范围内,尚无法判断是否需对化妆品进行扩充解释或限制解释。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法治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解析国家治理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内容,以法治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国家治理就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如果从狭义上理解社会建设,那么社会建设仅仅是国家治理的一个方面,这个时候对于本题的作答就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角度一一阐述法治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从广义上理解社会建设,那么社会建设就等同于国家治理,是指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狭义的社会建设等要素在内的统一体,这个时候“法治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其实就是“法治对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作用”,因此本题的答题依据和内容即是教材中的“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的内容(P168-170页)。

  教材中对于法治与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其实是综合从狭义和广义上进行阐述的,因此,本题的作答完全可以仅仅采用教材中“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的内容。此处给出的参考答题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角度一一分析和阐述的,对于依据教材内容对本题进行作答的答案此处不再做列举。

  点评:2019年法理学科目的试题特征与法制史和宪法十分相近,试题虽然看似简单和基础,但是要想准确和熟练作答并非易事。对于2019年法理学分析题来讲,由于法律解释方法众多,要想准确列举考题所欲考查的几种文理解释方法不仅是试题作答的基础,也是试题完满作答的关键。在此基础上,结合材料进行分析方可有理有据,但是如果法律解释方法列举不准确,无法做到有逻辑的分析和阐述,并会不能作到自圆其说,那么分数就会非常低。因此,2019年法理学分析题会非常具有区分度,这也提醒我们在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的备考中一定要注意狠抓基础,切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2019年法理学的论述题则掌握科学的答题思维方式、方法和技巧,只要具备扎实的法理学基础,那么对其进行较为全面和专业的阐述其实难度不大,试题作答的关键是一个思维和方法问题,在此不再做过多说明。

  2019年法理学试题与2018年试题相比来看,难度相当并略有提升,难主要是体现在分析题上,因此这些题目绝没有大家想象得这么简单,相反会比2018年考题更有区分度。在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辅导中虽然我们在讲义中对分析题的考点要求进行重点复习和把握,且题库中也有类似列举性质的分析题,并要求对于法律解释和有关法治的内容进行重点复习,但是在考前的押题和预测中并没有进行精准的预测,这一点稍显遗憾。

 

中国法制史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唐六典》中有关唐朝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的适用规制。

  材料二《新唐书·刑法志》中有关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的适用规则。

  问题⑴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析:唐朝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其中,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

  ⑵唐朝法律形式的相互关系

  解析: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共同完成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任务。但律、令、格、式并不是并列的,其中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

  ⑶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的观点是否正确的判断,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的含义,也即从什么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刑”的含义。在中国法制史上对于“刑”主要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刑”可以是指刑法和刑罚,我们通常所说的“刑”即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的;另一方面,可以从礼、刑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刑”的含义,这个意义上的“刑”其实是法的对称,刑与法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

  如果将这里的“刑”理解为刑法和刑罚,由于中国古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是指刑律,刑律作为最为基本和重要法典的地位始终未曾动摇,且诸法合体,也即对各类法律关系主要是采用刑罚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制裁。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的说法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自唐朝制定中国古代第一部行政法典即《唐六典》以来,中国古代法律开始形成了刑事和行政两大法律系统,该两大法律系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构建起了唐代及其后续朝代完善的法律形式,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刑事法律系统和行政法律系统“相辅相成、相与为用”这个角度来讲,以“刑”为主的观点也并不很严谨。

  此外,如果将“刑”在广义上理解为“法”,从礼与刑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以刑为主”的说法,那么这种观点则明显不太准确。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从西周确立“明德慎罚”以来,历经了西汉的“德主刑辅”、唐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刑弼教”等各朝的发展演变。其中,在明朝以前,礼、刑作为两种互相结合的治理国家的方式,礼是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也即刑是居于从属、次要的辅导地位。可见,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的说法是有严重问题的。但是,至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朝开始,由于封建专制集权主义的恶性膨胀,重刑主义思想开始抬头,礼与刑的关系及其相互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个时候“刑”在立法与司法中取得了主导地位,礼(即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

  解析“礼法之争”的含义、争论焦点即内容(五个方面的内容)、结果等。

  点评:2019年法制史的论述题比较基础、简单和重要,在此不过多说明。对于2019年法制史科目的分析题我们在整个人大法学过程中反复以多种方式和以多角度要求学员重点全面复习,并在考前的“终极押题”(点击查看)中以首要重点特别强调和要求学员复习

  2019年法制史科目相比2018年题目来讲,虽然基础简单些,但是命题水平反而比2018年高明很多,且考查的内容也更为具有价值和意义,不失为十分优良的考题。虽然2019年考题基础,但是要想取得满意成绩其实并不,特别是分析题,对于唐律的种法律形式,其含义和相互关系其实并不好理解,且基本都是理解、记忆后马上就会忘记的,因此不断强化理解和记忆是取得理想成绩的最优策略。也正因为如此,2019年法制史科目的试题会非常具有区分度,虽然有考生会觉得很熟悉,并答得很轻松,但是要想熟练和准确作答,特别是准确作答绝非易事,这将会将考生成绩和档次拉开一条巨大的鸿沟。


中国宪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抽取的几段话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新增的有关司法责任制的规定。

  问题⑴“基本法律”是指什么

  解析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简称“基本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称“普通法”)。基本法律,是指除宪法外,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重大和事关全局的基本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即为基本法律。材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即是基本法律。

  ⑵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律有何限制?材料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否符合该限制性规定

  解析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指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主要的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最主要的经常性工作。

  材料二为最新修订的《法院组织法》新增的一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宪法原则,这属于对我国法院组织法的重大修订,也即属于对我国法院组织和工作方式和原则的修订。这将导致我国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特别是会对法官的地位和工作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从《法院组织法》的增删修订情况来看,客观上这次《法院组织法》不仅体例结构由3章增加为6章,而且删除了众多原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并新增了大量法条。因此,这种修订的幅度是否为部分补充和修改,以及这种修订是否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很难界定。我们认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组织法》的这种修订应当界定为对基本法律的全面修改,且在《法院组织法》总则中新增“司法责任制原则”这种对人民法院组织和工作方式产生牵一发而动全一身的修订构成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抵触。

  ⑶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解析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其中包括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可以明确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按照目前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既进行合宪性审查,又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所进行的审查属于合宪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审查,难以区分,易于使社会成员产生我国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数量巨大的错觉。

 

  二、材料分析20分)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其相关网络活动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实施技术调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问题⑴材料一种的规定可能会对公民的什么基本权利形成限制?对该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解析材料一中的规定会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⑵材料二中的“有关机关”是指哪些机关?为什么

  解析材料二中的“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虽然材料二所规定的监察机关对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审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调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点评:2019年宪法科目的题目我们在考前进行了精准预测,并以各种方式反复向学员进行了提示和讲解,其中公众平台就有公开推送的相关内容(查阅往期推送即可看到),且考前的“终极押题”中对于主要考点直接就进行了精准命中(点击查看),更不用说通过其他辅导方式对学员的反复提示和强调了。

  现今人大法学考研复习辅导已经不仅仅是说对考点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提炼,而是说在提炼考点的基础上应当逐步精确圈定考点范围,甚至直至在考前直接将考点考题交给学员重点复习。在这个逐步缩小和圈定复习范围和预测考点的过程中,也是一个以各种方式不断要求学员复习重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讲解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只要学员按要求复习,那么取得高分甚至满分就是一件十分轻松的事情。


应用法学

刑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某杂技团到农村进行合法商业演出,村民甲、乙、丙三人未购票欲观看演出,被检票员李某发现并予以阻拦。甲恼羞成怒挥拳一把将李某打倒在地,乙、丙随即也对地上的李某进行踢打。这时杂技团成员周某赶到,试图拉开甲、乙,但最终双方厮打在一起,且其间甲、乙捡起杂技团用于搭建舞台的钢管与杂技团成员周某、靳某对打。随后当丙手持砍刀再次冲进现场时,刚赶到的杂技团成员武某顺手拿起地上的T型钢管座腿朝丙头部砸去,致丙倒地。经调查发现,甲与检票员李某为轻伤,丙因外力击打致脑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头部重伤,但不能调查清楚是甲和乙哪一方造成的,其余人员均为轻微伤。(本题考查的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行为责任的认定。

  问题能否认定甲、乙的行为与周某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要求二人承担责任?为什么?

  解析甲、乙的行为与周某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能仅仅因为甲、乙的行为对周某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要求二人对周某的重伤承担责任。

由材料可知,周某的重伤是因为甲、乙持钢管与周某、靳某对打所致,这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也即甲、乙的行为与周某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仅仅是刑法上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构成要件,比如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是否具有预见的义务以及预见的能力和可能性等。因此,甲、乙是否需要对其致周某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除了考虑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外,还需要在此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考虑二人是否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具有预见的能力和可能性,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行为与周某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求二人对周某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

  ⑵综合全案分析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解析甲、乙或构成聚众斗殴罪,或者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共犯。

  聚众斗殴罪为聚众性共同犯罪,刑法是推定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具有相互“斗殴”的故意,而对于“斗殴”会产生的后果,由于参与人数较多,各聚众斗殴参与者其主观心态是比较复杂的,且众斗殴罪也仅是在致人轻伤后果的范围内能够对有关行为进行有效评价。同时,对于聚众斗殴所产生的后果,既有可能是各聚众斗殴参与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有可能是某个参与者故意或过失产生。但是,如果将聚众斗殴看作一个整体,特别是对于首要分子来讲,对于聚众斗殴的行为有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是有预见的义务和可能性的,因此要求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和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后果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如果要求所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人都对聚众斗殴所产生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则不仅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得刑法打击的范围过广,而且也很难做到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

  我们认为甲、乙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观点更为可取,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多人共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情形下,其本身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由于甲、乙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同犯罪,这不仅是一种终局的共犯形态,而且甲、乙客观上也仅是具有“斗殴”的共同故意(对于轻伤的后果具有认诺的性质),我们不能在甲、乙构成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的这个基础上再认定二人构成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

  ⑶对武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解析武某的行为或构成正当防卫,或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斗殴”的故意,这种主观心态与故意伤害他人特别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有区别的;且这里的“斗殴”故意,也不能是杀人故意,如果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如果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则已由斗殴转化为重伤或杀人行为,理应允许对方进行正当防卫。材料中丙持砍刀再次冲进斗殴现场欲行凶,这时其主观方面已经转变为杀人故意,且这个行为已经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为实行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材料中武某拿起T型钢管座腿击打丙的心态既有可能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也有可能是出于“斗殴”的故意。如果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则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如果武某是出于“斗殴”的故意,则其行为属于偶然防卫,由于偶然防卫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此时对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二、论述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2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请分别谈谈你对句号前后两部分的理解

  解析材料中句号之前部分所说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因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而过失地致人重伤或死亡,这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材料中句号后部分所说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是指行为人不仅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且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积极追求或放任所采用暴力行为可能造成的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情节加重<加重构成>)殴打往往会致人伤残、死亡。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的“殴打”,以故意致人轻伤为限。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则已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和处罚条件,对行为人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牵连犯如果行为人的拘禁行为过失地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已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所包含,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再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结果加重犯

  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不仅要求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行为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该结果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特定联系方式。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加重结果在行为人主观上完全出乎意料的,则因为不具有罪过的内容,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可归咎性。如果行为人是将结果作为自己行为的目标或者对该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则可以认定成立其他犯罪,而不能认定成立结果加重犯。

  点评:2019年刑法分析题其实难度很大,涉及的是必要共同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竞合”的一个问题,如果基础不扎实和思维不清晰那么就会很容易思维混乱和不知所措。因此基础和答题思维及其训练是2019年刑法分析试题作答中两个关键的核心要素。

  2019年的刑法论述题考查的是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虽然难度不大,且十分基础,但是由于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让人颇为头疼,其实要想十分轻松地完满作答也非易事。总体来讲,2019年刑法论述题的特征与分析题十分相似,但相比来讲,恐怕论述题还更简单一些。

  从近几年刑法科目试题的命题特征和规律来讲,2019年的刑法科目试题与近2年题目的特征非常近似,其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十分灵活,试题考查内容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掩盖下直指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这要求在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备考中:一方面务必要加强学科体系和基础知识点的熟练理解和把握;另一方要注意加强预测和答题思维方式、方法和技巧的总结及训练。只要注意了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那么刑法科目的试题也是个纸老虎。2019年刑法科目试题所涉相关考点及其答题思维方法和要求,我们在考前的题库训练、答疑以及复习主线的梳理中反复进行了提示,只要按要求复习和训练了,那么要想取得理想成绩还是难度不大。

 

民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房二卖的一个案例:房子为夫妻(甲、乙)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甲)与前一个买家(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1000万),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房价大涨,于是卖家以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名主张合同无效,然后再以1100万的高价卖给后一个买家(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前一个买家丁对卖家甲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房价已经跌为900万

  问题⑴卖家(夫妻双方中的丈夫甲)与第一个买家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但能否实现合同的目的则有待于权利人的追认或拒绝而予以确定。

  这里的无权处分为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类型(是自己处分自己财产),而《合同法》第51条是指“处分他人财产”,因此甲、丁之间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而认定为无效,甲、丁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的规定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认定其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⑵前一个买家丁主张解除合同后,其与卖家甲(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因合同履行不能会导致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因此甲、丁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不涉及履行物的返还,无溯及力使得原合同有效而主张违约责任)

由于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甲的原因无法履行,甲构成根本违约,丁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会更为有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守约一方合同当事人丁,且这也与通说的观点相符。因此,这里主张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⑶卖家甲与前一个买家丁是通过房屋中介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中介丙在合同磋商之际以房价会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买家丁尽快与卖家甲签订合同,并收取了丁2%的佣金,现房子已经贬值,对此前一个买家丁能否要求中介丙承担责任?如果能,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且中介丙具体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丁能向中介丙主张权利,丁所主张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权利的基础是物权,也即这种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丙有返还丁向其所支付佣金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返还原物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判断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实际上就将这项权力留给了法官自由裁量,但是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进行多方面的利益横平。此处的答案给出的是主张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以侧重于保护无过错的丁,丁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而取得个人权益的最强保护。但是,大家也完全可以从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角度去给出答案并进行分析,只要分析得有理有据,并能自圆其说,都是完美的答案。

  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给付物为动产的场合,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在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移转登记手续场合,受领人负有办理复原登记的义务,在登记簿上重新恢复给付人的所有人地位。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P教材456页)

  ⑷前一个买家丁能否以后一个买家戊与卖家即夫妻双方甲、乙签订的合同侵犯其合同权利为由,主张甲、乙与后一个买家戊之间的合同无效

  解析丁不能以甲、乙双方与戊之间的合同侵犯自己与甲之间的合同为由主张甲、乙双方与戊之间的合同无效。(合同相对性原理)

  ⑸前一个买家丁与卖家甲的合同解除后,其是否可以向卖家甲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解析甲与丁的合同解除后,丁可以向甲请求损害赔偿,且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

  履行利益也可以理解为既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比如房价大涨时因卖方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即须向买方赔偿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

  甲与丁的合同如果因解除有溯及力而无效,由于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丁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具体为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如为缔结合同所作的必要准备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即可,也即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此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即期待利益)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是争议较大,有采取大陆法系规定的,也有采用英美法系规定的,但是人大法学考研中应以教材的规定为准。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法人的类型和特征

  解析我国民法中的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从目的功能的角度进行法人分类)。

  点评:2019年民法分析题虽然十分基础,但难度非常大,其实越是基础的内容,越是真正难度大。可以说,分析题基本把民法中最为基础、重要和最富争议性的问题都以一个案例进行了全方位的考查。由于上述解析中已经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大家可以自行思考和体会一下。但是,需要注意是,上述的分析并不是答案,对于答案我们会对学员在后续辅导中予以内部推送和讲解。

  2019年的论述题则有点出乎意料,这与民法往年命题特征和规律不太一致,但也正是因为其过于基础反而会使大家忽视。不过这个考题对于只要认真复习的考生来讲,尽管考前可能没有有针对性进行重点强化理解和记忆,但是还是可以进行较为全面的一个作答,虽然作答得不会很满意,基本分值应当还是会有保障。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民法科目的试题命制提醒2020年考生要进行全面复习,且既不能忽视最为基础的知识点,又不能忽视对疑难基础知识点的深入理解和把握。最后,对于民法科目的分析题我们在考前的一天反复重点要求学员复习了一道与2019年民法考题很像的一个分析题,只要看了这道分析题的学员那么对2019年民法分析题进行轻松作答是有巨大帮助的,其中对于分析题的第5问在这道分析题中基本就是直接有答案的。此外,对于分析题第1问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第2、3、5问合同解除效力及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第4问合同相对原理的问题,我们都是在考前以及在整个复习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反复强调学员务必重点理解和把握。

 

知识产权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张乐平先生创作了“三毛”漫画形象,在其去世后,A厂家在其生产的儿童型乳酸菌饮料包装盒(有独特造型)上使用“三毛”的动漫形象(以下简称“三毛乳酸菌”)。三毛乳酸菌经过一段时间销售后,为消费者所知与好评,后A产家又将“三毛”漫画人物形象注册成了商标

  问题A厂家对其三毛乳酸菌包装能否申请专利权与商标权?为什么

  解析A厂家对其三毛乳酸菌包装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但不能申请商标权

  B厂家在其生产的儿童果汁产品上也使用了与三毛乳酸菌相似的包装,A厂家能否制止B厂家的这种行为?为什么

  解析A厂家能以反不竞争竞争法或者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制止B厂家的这种行为。

  ⑶张乐平先生的继承人发现了A厂家的行为,其能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厂家能否以其拥有专利权与商标权进行抗辩

  解析:张乐平先生的继承人可以对A厂家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A厂家不能以其拥有三毛乳酸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为由对张乐平先生继承人提起的侵权之诉进行抗辩,因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论述题20分)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及其侵权判断标准

  参考答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特点:①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式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②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③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因此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新增的著作财产权的新权能。这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给著作权制度提出的一个新问题。由于计算机互联网络系统技术的兴起,增加了作品的传输手段和创作手段。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质仍属于传统已有著作权的内容,并不是一项新兴的著作财产权。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其中,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应当认定为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侵权判断标准需要依靠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以及对侵害行为的规定著作权法首先确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这是认定相关行为是否落入权利范围而构成侵权的基础侵害行为的规定则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类型两者结合起来可以形成判断侵权行为的完整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行政法规都采取了这种逻辑,即先界定权利,再规定侵害行为,两相对照即可确定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和依据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因此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关键是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上的“传播”行为,具体来讲也即是看这种行为是否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信息网络这个媒介和平台对作品进行利用的方式和手段多样且手法不断翻新,但是不管怎样都首先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并不得使裁判的结果有悖于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在判断某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也应当以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引,平衡好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而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

  综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标准的确立最终应当回归到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其立法目的上来,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具体类别,根据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也是一种侵犯民事权利的具体类别,应当以民法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引。因此,对于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首先判断权利人是否受到损害,其次应当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就可以由此而判定这个行为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法和司法应当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权利人所受的损害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以及应当对其进行何种力度也即在多大范围内对其进行保护上来

  需要注意的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力度过大,会限制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比如搜索引擎技术对于网络信息的抓取、显示和传播,以及一些网络信息综合客户端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绝对专属性进行一定限制,因此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应当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构中加以利用,并也应当成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判断标准和依据。

  解析:现在有很多视频网站,把别人网站内的视频通过网络技术调取过来,并直接利用他人的视频播放器在自己网页内显示和播放,但是视频内容还是存放在他人的服务器和网络媒介上,其效果是会使得网络用户认为其所播放和观看的视频完全是其所登入和访问的网站及其页面(而非直接存放视频的网站)所提供。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是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现今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最富争议的一个问题之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至少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⑴行为人未经许可通过“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夹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或者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将他人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而仅提供网络接入、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行为不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虽然是否应当严格强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的“上传”行为,存在着“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的争议,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主流意见均采纳“服务器标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四条第二款就规定:“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⑵上述信息网络是向公众开放的,公众能够获得作品,获得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浏览或其他方式,但不要求用户获得作品的永久或者临时复制件。

  ⑶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只包括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而不包括网络直播、定时播放等网络用户不能自主选定时间和地点的非交互性传播行为。

  如上所述,要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行为人必须自己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作品的复制,因为只有将作品复制件置于其计算机硬盘或服务器中才能向公众提供。而有学者认为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是一种一次性、不可持续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一种使公众得以获得作品的持续性状态”,因此两者可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点评:知识产权法分析题,我们在考前3天即12月19日基本完全是以原题的形式要求学员务必重点、熟练理解和背诵,且对答题中一定会用到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都要求大家熟练背诵。这不仅内部推送到了微信公众平台(点击查看),而且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学员,要求学员务必打印下来熟练理解和背诵。对于2019年的论述题,虽然没有直接命中,但是在考前是当做第二重点提示和要求学员予以重点理解和复习(点击查看),且在考前的内部推送中只是仅仅预测了两个考题,第一个即为上述的分析题,第二个即为与这个论述题有关,大家可以点击上述的链接查看,并注意内部推送的时间。此外,对于上述押中的考题,我们还在考前的当晚推送的“终极押题”中要求考生考前务必看看,以便学员考场中能留下最强的考前印象(点击查看)。想必通过如此专业、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复习,学员不取得理想成绩都不行,这些都是有证可查,请考生自行查证核实。且需要注意的是这还仅仅是内部推送的内容和考前需要学员重点复习内容的一个有针对性提示。法学家全程保障体系作为一个全方位的全程复习辅导服务体系,对于考点、复习方法、答题思维等各方面内容在整个人大法学考研中是会以各种方式反复向学员渗透、提示、阐述和讲解,可以说我们的辅导是最专业、最有针对性、最有效和最实惠的,且可以很自信地说没有“之一”。如果,你想取得人大法学考研的成功,我们助你一臂之力将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否“充分必要”则因人而异。

 

诉讼法

  一、材料分析

  材料有关民事诉讼程序性质、特征和作用(“作茧自缚”效应)的一段材料

  问题分析材料中体现了哪些民事诉讼法中的原理,并分别简述其内容

  解析考点为既判力的含义、效力及其作用。

  经过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被赋予既定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而且,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法院的判决最典型地体现了由程序所产生出来的既定力和自缚性。因而,程序又是过去与未来之间的纽带。

  程序还有暂时冻结某一状态的用途。一个事物或案件在被置之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发展的因果链隔离了。所谓“受理之中”意味着排斥其他处置方式,除非按照程序规定撤回立案申请。在一定限度内的“缓期判断”或者“冷处理”是程序应付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的一种妙用。当然,这样的状态是要求代价的。缓期判断的滥用会导致对于程序的不信任危机和程序负荷超重,会促进非程序化的处理。为此,需要合理的限定条件,例如关于时限和撤销的规定。

  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正。无论把它解释为参加与服从的价值兑换机制,还是解释为动机与承受的状况布局机制,甚至解释为潜在的博奕心态机制,都无关宏旨。重要的是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在西方各国,法制向生活世界中的渗透基本上是通过程序性的法律装置而实现的。


  二、论述题

  试论述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基本含义、具体内容、价值取向(或制度价值和意义)等。 

  点评2019年民诉法分析题是民诉法中最为基础和重大的基本原理之一,试题的准确作答找准考点,并以科学的答题思维方式和要求进行作答成为得分的关键。对于这个考点,在我们的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辅导中,我们以复习主线和内部押题的形式进行了直接命中,并在考前复习的重点提示中直接、明确、具体地要求考生对这个考点内容进行特别复习。

  刑诉法的论述题是2018年刑诉法修订中新增的一项最为重大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刑诉法始终而被具体化为一项基本制度。这个新增的刑诉法基本原则和制度不仅十分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刑诉法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而且基本意味着未来我国刑诉程序的目的、价值和制度设计将会予以重构。即便在现今刑诉程序尚未被彻底重构之际,也意味着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从此将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认罪认罚而发展进入两个价值取向迥异的程序制度之中。一个新增的如此重要且被上升为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制度,有什么理由不将其当做首要的重点加以复习。由于这个考点是最新立法所新增的内容,教材尚未来得及跟进,因此教材中对其是完全还没有涉及任何内容的。但是,我们在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辅导中通过各种方式,反复提示要求重点复习,并将其列为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复习的首要重点,不仅在复习主线的梳理和提示中要求重点复习,而且在模拟预测押题卷中对其直接进行了原题命中。

  2019年诉讼法科目试题考查的内容都是本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重要制度,这与往年命题特征和规律有一定差别。特别是刑诉法试题完全是教材中尚未涉及的内容,2019年非法学家学员应当很难完满作答。因此,总体来讲,2019年诉讼法试题是具有相当难度,考生要想取得满意成绩并不是一件易事。但是,相信只要按我们要求复习的学员,那么轻松获取高分甚至满分将是一件非常简单、甚至是必然的事情。


经济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中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问题⑴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本次个税法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解析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立法法》的规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税法却授权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并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也不太相符,可以考虑进行合法性审查。

  ⑵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解析由于我国刚刚实行综合所得课征,个税扣除政策制定没有很多经验,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和征管方式水平仍然有限,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简便易行、切实减负等原则,相关标准得以制定。虽然减税效果显著,扣除适用简便易行,达到了预期的政策效果,但从税制完善的角度和实际征管的角度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一是扣除标准定额居多,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本次制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原则是简便易行和切实减负,因此在制定标准中主要是采用定额标准,即无论实际发生额是多少,均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这种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不符合税收能力负担原则

  这个问题在赡养老人支出、住房租赁支出和住房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中普遍存在。在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方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生子女每年养老的税前扣除额度为24000元。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但对非独生子女,且兄弟姐妹意外身亡的情况未予考虑。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面,可能存在夫妻纳税人结婚前各自即有两套首套住房,并且分别偿还贷款利息的情况。根据规定,结婚前二人可以分别扣除各自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而结婚之后则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只能有一人进行扣除。这造成结婚前和结婚后的扣除额差异很大,可能出现“假离婚”、推迟结婚的情况,反而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生育率的提高。

  二是纳税地点可能存在冲突,出现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和扣除取得地不匹配的情况。例如,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支出发生在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住房租金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最后纳税申报是在其工作所在地,纳税人又可能从第三地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劳动报酬等,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在多地预交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发生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税费用应该来源于哪个地区,在这一问题的确定上存在困难。如果不同地区采取分摊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实际纳税地承担了扣除发生地的成本,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不匹配问题;税务机关在核实扣除真实性时,也可能在信息获取、部门协同等方面面对较大阻力。

  ⑶从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相关法规角度,我国个税改革中应当如何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主要是从立法角度分析

  解析: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及其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深刻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及其作用,应当提高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随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进及其经验的积累,对于税收专项附加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并最好在个税法中直接对其作出规定。

  在具体措施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今后可以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扣除标准的制定,由统一定额标准向据实扣除、按一定比例据实扣除,以及最高扣除限额、最高收入扣除比例限制等不同标准相结合转变,采取灵活多样的扣除方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亲属纳税人之间的减税利益分配。在民政、公安、商业银行等不同部门信息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放宽赡养扣除的范围至夫妻双方的父母。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初步具有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性质,如孩子教育扣除、房贷利息扣除等,但在养老方面却仍然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税前扣除。依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夫妻双方只能在负责自己的父母养老时获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若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具有工作收入,实际上承担着夫妻双方父母共同的养老,但法律却只允许其在缴纳个税时抵扣自己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对方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这不仅不合理,而且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假设。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先考虑将赡养扣除的范围扩大至夫妻双方的父母。

 

  二、论述题20分)

  试论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解析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即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经济法“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一翼。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微观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关系,构成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经济关系的微观基础。

  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性和管理性的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即经济法“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一翼。其调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⑴生产经营规制关系⑵市场竞争关系⑶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规制法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在这个有机的整体中,以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互相配合,以实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目的。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基本内容,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市场监管法等几个部分组成,它们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统。

  点评经济法科目论述题考查的是经济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这与往年经济法科目试题的命制有一定区别,这是经济法科目试题的一种新的命题特征。而经济法的分析题虽然在总体上与往年的试题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即都考查的是一种问题解决类分析题。但是从经济法分析考查的内容来看,也有十分鲜明的重大新特征(具体见内部分析和讲解),这会成为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中最为重要的新指引和新方向。同时,2019年分析题其实与2018年论述题有一定关联性,掌握好了2018年论述题,那么2019年分析题就会非常好作答。此外,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立法法》对其的规定,在我们2019年的人大法学考研辅导中不仅以最为重要的考点要求学员复习,而且在内部的复习提示中也再次强调要求重点复习和把握。我们学员在科学答题思维和方法指引下,找准答题角度,对于这种考题可以很轻松迎刃而解,否则对于自己独自摸索的考生来讲即会无从下手


国际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ABC三国签了自贸协定(三国协定)且规定任意一国不能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自贸协定,否则其余国家可退出协定。

  C国和D国签了自贸协定。由于三国协定里同意的争端解决方式是提请仲裁,A国以D国非市场经济国为由,对C国提请仲裁。仲裁结果是认定D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D国不满,状告作出D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仲裁员甲在其本国E煽动实施反人类罪

  D国政府派了个使团去C国沟通,因为其国民乙在C国投资受到影响而遭受了损失。

  A国取消了和C国的自由贸易,禁止C国船只进入A国领海。C国认为A国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A国以D国公民在D国驻A国总领事馆里失踪为由,进入D国总领事馆开展刑事调查,并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公开D国人权记录。

  问题

  ⑴三国协定和仲裁结果对D国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分)

  D国能否因反人类罪行而对仲裁员甲提起诉讼?为什么?(4分)

  D国政府派使团去C国沟通,这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D国有权这样做吗?为什么?(6分)

  A国领海禁入合法吗?为什么?(4分)

  ⑸国际海洋法法庭能否受理此案?若能受理,管辖权基础是什么?(4分)

  A国能进入D国总领事馆对失踪案进行调查吗?为什么?(4分)

  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同意A国的申请吗?为什么?(4分)


  二、论述题20分)

  试分析比较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反措施的异同。(20分)

  点评国际法科目试题答案及解析暂不公布,请考生自行查阅有关资料估分或学习,有问题及时联系和反馈2019年国际法试题与近两年考题特征保持了高度一致,抓住这种命题特征和规律能够极大地促进有效复习。从考查内容来看,这些试题都是一些国际法中最为重大和基础的基本概念、基础原理和具体国际法规则,复习备考中采取各种方式全方位深刻理解和把握最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制并运用其去思考、分析和解释有关国际法现象或解决有关国际法问题是复习的核心甚至唯一内容。预计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中,国际法科目的命题特征和规律将会予以保持,并将会持续一段时间,这给我们的复习留下了较强的可预期性。因此,因为了解,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自信;因为了解、专业和自信,所以卓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条

  问题⑴何谓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⑵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与内容

  ⑶环境信息公开对生产经营者的影响

 

  二、材料分析20分)

  材料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盐酸销售的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首先双方是正常依规进行买卖和销售,后由于市场不景气,乙方要求中止合同,这时甲方提出给予乙方补贴和折扣以维持双方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但是这时乙方购买盐酸后并没有依法进行运输和储藏,而是随意倾倒,进而造成了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和附近渔民的所养殖鱼类的大量死亡。现养殖场对甲和乙提起诉讼,要求经济赔偿,且当地环境保护协会也对两公司提起了诉讼

  问题⑴在市场不景气前后甲、乙公司双方之间的盐酸买卖合同其法律性质有何不同

  ⑵环境保护协会是否能够对甲和乙提起诉讼

  ⑶养殖场提起的诉讼和环境保护协会提起的诉讼有何不同

  点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科目试题答案及解析暂不公布,请考生自行查阅有关资料估分或学习,有问题及时联系和反馈。2019年环保法试题考查的是环保法中两个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环保法制度——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两个内容不仅基础和重要,而且在往年环保法试题中反复进行过考查。在所有的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科目中,可以说最为简单的科目即为环保法,但是这也意味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中,环保法科目试题的难度将势必会大幅提升。这些考点只要是稍微专业一点的辅导就应当全面提炼并反复重点强调,稍微投入和用心的考生理所当然应当对这些内容予以全面、重点、深入和熟练地复习和把握

  附相关必读信息

  1.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考生及学员考后感受及反馈(点击查看)

  2.人大法学考研成功那些必须知道的事儿(点击查看)

  3.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成功必备“先飞计划”辅导(点击查看)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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