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精品推荐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

时间:2014-01-09 13:28  来源:未知   作者:Jurist   点击:分享到QQ空间
[摘要]司考的主要命题方式是对法条的直接应用进行考查,而法条又众多,考试中不可能所有法条进行考查,我们也不可能对所有法条事无巨细一一记忆。且历年的命题规律显示,司考中主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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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司考的主要命题方式是对法条的直接应用进行考查,而法条又众多,考试中不可能所有法条进行考查,我们也不可能对所有法条事无巨细一一记忆。且历年的命题规律显示,司考中主要进行的是重点法条的考查。因此,在浩瀚的法条中根据命题特征和规律进行提炼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复习捷径。本书对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法条进行了进行提炼后进行了比较合理的汇编和解读,适用于大家在后期的冲刺阶段使用。

 

一、基本信息

名称:《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精华版)》

ISBN9787509349939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版社

装帧:平装

纸张:胶版纸

出版时间:2013-12-01

页数:793

字数:1517000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价格:98元

 

二、编辑推荐

      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4精华版)》已全部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六机关规定》、最高院《刑诉解释》、最高检《刑诉规则》修订。                   

      ⑵科学地筛选梳理,让法条复习不再枯燥无章法。

      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4精华版)》是司法考试长期畅销品种,同时也是万国学校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合作的经典品种。是万国一线明师多年讲课经验的精华,汇集了众多知名司考明师的智慧,是一本法条及解读的集大成之作。它不是简单的法条堆砌,是老师们根据司考命题规律精心摘选的重点法条集成,同时,老师们对法条进行关联性、深度性的解读,给法条注入了新的活力,让法条学习不在单调、枯燥。

 

三、内容简介

      万国学校系列图书作为国内司法考试培训的经典教材经受住了一次又一次司法考试的检验,同时也得到了一届又一届考生的信任和推崇。目前的司法考试,主要是考查法条,正所谓“得法条者得天下”。而《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4精华版)》汇聚了占司法考试分值75%以上的重点法条,千头万绪融为一炉,删繁举要,以少胜多,自然可以使广大辛苦复习的考生节省不少心力,做到事半功倍。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4精华版)》坚持与时俱进、服务考生原则,努力做到内容丰富而无赘述。本书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六机关规定、最高院刑诉解释、最高检刑诉规则等若干重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心撰写。同时,通过对司法考试考生的调研和对司法考试的长期研究,本书的编写体例也迎合司法考试趋势进行了创新:每一法律文件根据其内容区分为若干主题,每一重点法条之前加注法条主旨,力求条理清晰,简明高效。

 

四、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

选举法/

立法法/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第二部分   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其他重点法条/

 第三部分  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第四部分  刑事法与司法制度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法官法/

律师法/

公证法/

 第五部分  民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第六部分  商事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

 第七部分  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五、在线阅读

     ⒈一般地,应当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找错了复议机关,即使申请符合复议法规定,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也不予受理,而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法第17条第1款)。但是在本法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下,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该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自己无权受理,则不能适用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当“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本法第18条)。
  ⒉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法第20条以及《实施条例》第31条对规定了此种情形下的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提请上级机关处理。特别注意两点:⑴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受理,必须先“督促”;⑵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也就是说,上级行政机关对是否直接受理享有自由裁量权。
  ⒊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申请审查的期限是5日,但该5日也计算在本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因为行政复议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而根据第17条第2款,受理申请之日是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⒋行政复议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与本法第9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不是一回事。行政复议期限原则上为60日,但可以延长。注意延长的批准人和告知义务。
  ⒌根据《实施条例》,下列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⑴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的,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29条)。
  ……

(责任编辑:规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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